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如果法醫已經出具鑒定意見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但派出所拖著不給當事人,其行為是違法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要求派出所說明理由。
派出所應在三日內將鑒定意見通知當事雙方,如果一方或者雙方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彼越ㄗh盡快找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另外傷情鑒定和傷殘鑒定不同,前者是確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后者是確定賠償標準。
傷情鑒定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你看上面法條,傷殘鑒定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你在起訴前做好就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在被人打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了之后報警,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之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的機構做傷情鑒定。至于被害人什么時候去做傷情鑒定,這個法律方面沒有規定,但出于對案件的處理,公安機關開具了傷情鑒定委托書之后,被害人應當盡快去做傷情鑒定。
派出所拖延時間不給開傷情鑒定委托書,又馬上趕上節假日,請問怎么處理對于派出所不按規定給受傷人開具傷情鑒定委托人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的行為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反映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也可以進行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刑事案件派出所拖延傷情鑒定通常傷害類案件是傷情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才能確定是否是刑事案件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因為傷情是輕傷以上才可以立刑事案件,否則不可以以故意傷害罪立刑事案件的,至于鑒定,如果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你認為派出所拖延了,可以向所屬公安局信訪、督察等部門反映,不過已經立刑事案件了,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我認為是沒有必要了。
派出所總托著做法醫鑒定的時間怎么辦別著急,你的問題我來給你一一解答
通過你的描述,你們這方應該傷情重一些。
1,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他們為何要讓我們等這么久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
答:涉及打架致傷的案件的最后定性必須通過法醫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刑法中的傷害罪或者治安法中的毆打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他人,這是一個法定程序,法醫鑒定是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的,因為有些傷情的判斷是需要根據傷者的恢復情況來判斷的,比如一個人受的傷如果在日后可以康復或者不能康復就關系到鑒定的結果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了,所以鑒定書的時間是不固定的。但根據我的經驗一般的傷情法醫一看就基本能夠判斷夠上什么級別了。所以一般的法醫鑒定書做出的時間在十五日至三十日,如果有難度的傷情也許時間更長。
2,延長時間是否做法醫鑒定就不準了?
答:法醫鑒定的做出是根據你當時住院的病歷以及就診記錄結合對傷者的實體檢驗(就是法醫對傷者的具體提問和檢查),所以一般時間長短不會影響鑒定的準確性。
3,我們該繼續等下去還是怎么辦?
答:我覺得你這種情況應該 (1),詢問派出所有沒有給你們出具委托鑒定書 (2),如果出具委托鑒定書了就要多督促派出所要求鑒定快點做出。(3),找個懂法律的去咨詢一下案件的查處情況,一定要了解證據方面的情況,看看案件的證據方面對自己是否有利。(4),如果雙方在鑒定書下來之后都不構成傷害,那最好還是通過派出所調解處理。(5),如果你方傷情構成傷害那對方就是犯罪,可以要求派出所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反之對方的傷構成傷害那你方也許承擔刑事責任。
派出所讓做傷情鑒定,雙方不做咋辦法機關可以強制鑒定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拖延時間做傷情鑒定 ,該措施僅適用于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公訴案件,并且該傷情鑒定對證明犯罪構成事實必不可少,并且被害人明確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鑒定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于被害人不愿配合做傷情鑒定的難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決:在涉及傷情鑒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鑒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