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傷情鑒定需要本人去。
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的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法醫(yī)應當在受傷后的重要時間節(jié)點內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也就是在入院期間,也可在重癥、昏迷期間,通過公對公到醫(y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擬訂確認傷情等級。
通過醫(yī)療跟蹤、觀察檢查、癥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yī)學傷殘等級鑒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yī)師或者具有法醫(y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y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
做傷殘鑒定可以找熟人做嗎,詳細看下文最好不要這樣做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因為司法鑒定有指定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的司法鑒定所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他們做出來的鑒定是要做為法律依據的,如果對方對這個鑒定有懷疑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你的2份鑒定結果不一樣,你就會非常被動,司法鑒定一般也不會故意夸大傷情。這個關系到職業(yè)操守與法律責任的問題
派出所可以申請傷情鑒定嗎派出所可以申請傷情鑒定嗎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可以申請。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五條;經審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經審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被人打成輕傷報案后派出所說抓不到人,讓我找人合理嗎?派出所行為不合理,被人打成輕傷,在證據確鑿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的情況下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否則屬于違規(guī)行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規(guī)定: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擴展資料:
市民被人打傷警方立案3月未處罰 市民告公安局勝訴
市民高某被毆打致傷,他撥打110尋求警方幫助,然而案件雖立案,可距離事發(fā)過去三個多月,案件久拖未決,高某遂以甘肅礦區(qū)公安局(以下簡稱礦區(qū)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昨日,甘肅礦區(qū)法院公布該案判決:確認甘肅礦區(qū)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與路人起爭執(zhí)公安部門處理三個月沒結果
事件發(fā)生在2014年10月28日20時許,高某等親屬4人開車到紫竹園給朋友送請柬,20時45分許,車輛開出紫竹園南大門時,高某因停車費問題與值班女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后又與路過此處的蔣路人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生撕扯。
23時50分,嘉峪關市公安局峪苑派出所接到報警后,對高某進行了詢問。10月29日,峪苑派出所將高某被毆打一案以管轄分工為由,移送甘肅礦區(qū)公安局核城分局和誠路派出所處理。
高某在起訴狀上稱:該派出所僅僅詢問了相關情況,遲遲對違法者不采取任何措施,高某多次前往派出所反映此事,要求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和誠路派出所卻置之不理,遲遲未做出任何結論。
2015年2月3日,高某認為礦區(qū)公安局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嚴重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權益,向甘肅礦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確認礦區(qū)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調查還原事件發(fā)生節(jié)點
對高某的訴求,礦區(qū)公安局不接受,公安局堅持認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高某的訴訟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
該事件經過法院審理后查明,事件發(fā)生后的2014年10月29日,礦區(qū)公安局收到案件移送通知書后,開展了相關調查工作,到現場進行查看,依法詢問雙方當事人,走訪調查現場證人。11月24日,公安局委托嘉峪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高某做傷勢鑒定。
2014年12月4日,嘉峪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做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高某所受傷害為輕微傷。12月7日,礦區(qū)公安局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12月8日向高某和蔣路人告知鑒定結論,并征求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意見,高某要求按法律處理,蔣路人同意公安機關調解處理。
12月26日,礦區(qū)公安局就是否具有調解意向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2015年1月20日,礦區(qū)公安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告知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5年2月3日,高某以礦區(qū)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礦區(qū)公安局分別對高某和蔣路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判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職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職責,對于公民要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請求,公安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有效的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由嘉峪關市峪苑派出所移送至礦區(qū)公安局核城分局和誠路派出所,10月29日礦區(qū)公安局受理案件后,應當于30日內即11月27日前辦結。
礦區(qū)公安局于11月24日委托嘉峪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高某的傷勢進行鑒定,11月24日至12月7日共計14天的鑒定期間應當不計入辦案期限內。礦區(qū)公安局辯稱曾向上級領導口頭申請延長辦案期限,但未提交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請批準的相關證據,對其辯稱不予采信。
因此,本案的辦理期限應為30天,扣除鑒定期間,辦案截止日期應為12月11日。礦區(qū)公安局辯稱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一直在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并于12月8日征求了雙方同意調解的意見。但是在其提交的證據中并沒有開展調解工作的相關記錄。
從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礦區(qū)公安局在30日的法定辦案期限內,并沒有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無論是礦區(qū)公安局2014年12月26日征求雙方當事人關于調解的意向,還是2015年1月20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時間上看,均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辦案期限。
綜上分析,本案礦區(qū)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直到高某于2015年2月5日提起訴訟,在長達三個多月的時間內未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屬于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對高某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
但是,在訴訟過程中,礦區(qū)公安局已于2015年2月12日分別對高某和蔣路人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礦區(qū)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如下:確認甘肅礦區(qū)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甘肅礦區(qū)公安局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市民被人打傷警方立案3月未處罰 市民告公安局勝訴
派出所出具傷情鑒定后,是否還可以與對方私下調解?是可以進行私下調解的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但是雙方達成協議只能是民事賠償部分。如是構成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于刑事部分因是公訴案件是不能進行調解處理的,量刑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
法律分析
輕傷案件經過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并且受害方放棄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就不會在立案了,要銷掉。但事情必定要降格為違反社會治安條例這一檔,作為一般的違法處理了。雖然受害方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該案件只是降格,事情依然存在,派出所會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輕傷的要負刑事責任,自首的可以酌情減輕刑罰。把對方打成骨折,要經過法醫(yī)鑒定 ,如果屬于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處罰,要拘留。但如果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法律將會對打人者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應當從重處罰。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yī)藥費等費用。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派出所傷情鑒定可以找人么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