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北京昌平區的提問者是在工地上發生工傷事故(腿摔骨折)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需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網頁鏈接第十七條規定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及早向昌平區社會保障和人力資源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后才能去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需要去北京市社會保障和人力資源局下屬的“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網頁鏈接(地址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2號)。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并不是一回事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鑒定單位、鑒定價格不一樣以外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的標準不一樣,兩種鑒定標準不屬于等同制的(前者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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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在哪里做設區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北京昌平區勞動局做個工傷鑒定得多少錢工傷鑒定費是由各地物價局根據所在地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的生活、經濟水平綜合考量制定的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所以各地都是不同的,大約在300到400之間。
但是不管工傷鑒定費是多少,可以肯定的是工傷鑒定費是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的。
勞動者要申請工傷鑒定,必須先領取到工傷認定,然后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到設區市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通常是將申請鑒定的資料交給所在地勞動局工傷科,由工傷科代為申請,然后傷者接通知到指定醫院做檢查,最后回家等待鑒定結論),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書;
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
4、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5、被鑒定人一寸彩照;
6、其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
離回龍觀最近的傷殘鑒定中心在那?向昌平區勞鑒委申請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按勞鑒委安排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鑒定。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沒有鑒定機構選擇權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均由法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再次鑒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回龍觀隸屬昌平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應當向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昌平區工傷鋻定在什么地方工傷鑒定是指工傷的傷殘鑒定。是需要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由委員會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昌平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