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剛剛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編者羅列了與車輛有關的幾條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僅供各位車主參考。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我們現在生活中隨著開車的人越來越多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因此常常也會遇到車輛被撞問題,而如果是新車發生事故,車主也是非常心疼的,以下分析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1
關于車輛貶值費賠償的起訴打官司成功率在4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審理的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毀的,由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訴訟。不過前提是,車輛是新車,并且車輛被損壞得非常嚴重,那么法院才會依據車輛損壞承擔、使用年限及目前市場價值等多個角度來判定要不要賠償。
在新民法典中規定,如果車輛貶值損失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那么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的損害達到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了一定的程度:如果事故造成車輛在全面修復也不能完全修復到受損之前的狀態時,就可以向對方索要車輛貶值費的賠償。一般可以以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損作為判斷依據,如果這些受損了,則可以認為車輛損害達到了一定的程度。
2、存在未來交易的事實:車輛貶值則意味著車輛在未來交易時,其價格會降低,不過前提條件是車輛的交易是客觀存在的。如果要想起訴貶值損失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上述所說的損害達到一定的條件,還需要證明車輛損害的事實具有確定性。
車主必須證明車輛正在交易市場待售或者經交易協商后車輛正在運輸途中;車主正在計劃銷售車輛,且已與其他人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若無法就此證明,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2
車輛貶損費應該由誰來承擔
車輛貶值損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賠。目前,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或者車損險條款都約定“車輛貶值損失屬于免責范圍”。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的很少。保險公司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中,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
但是,“車輛貶值費”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的《民法典》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恢復原狀”的一條,因此,這一條也是法官判決此類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文。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條款時,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則關于“貶值損失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賠付車輛貶值損失。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3
一、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后,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二、事故車輛貶值能獲賠嗎
1、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也都屬于賠償范圍。因此,肇事者應對您的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確定
關于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
車輛貶值賠多少解答車輛貶值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的賠償數額是依據評估鑒定機構確定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具體的賠償數額根據鑒定結果確定,鑒定結果貶值一萬,賠一萬,貶值兩萬賠兩萬。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應該由肇事者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采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1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為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為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為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為間接損失。
最后,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2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也能獲得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局限于事故后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范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范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后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于交通運輸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后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交通事故當中車輛貶值的損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過,更多人偏向于能夠賠償。具體的分析,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要是新民法典車輛貶值賠償 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律圖網站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問:我開了三年多的奧迪車輛被一輛五菱面包車追尾,對方全責,現在花費了維修費用30000元,4S店說車輛貶值15000元。請問,我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答:現在由于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繁榮,車輛的交易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常有人咨詢,我的車輛發生事故后,車輛貶值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該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尤其是一些豪車車主,因貶值較嚴重,有較強的動機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關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經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以不賠償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的司法原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的規定
該解釋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車輛的費用;
3、依法從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的的車輛,在停運期間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
4、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并未包括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貶值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的專門答復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車輛貶值賠償問題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在該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闡明了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三、可以獲得賠償的幾種情形
根據以上答復,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晰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人民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那么哪些情況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呢?我們舉例說明。
1、車輛為新車,因事故影響車輛安全性能,貶值較大。
車輛為新車,一般以車輛購買后一年以內,超過一年的,一般不再認定為新車。
車輛在事故中造成車輛安全性能較低,貶值較大,需要以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為參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案中(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為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駛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后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貶值損失35000元。
2、車輛應被認定為買賣或者運輸的貨物,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車輛停放在汽車經銷商專門用于停放待售車輛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在被運輸途中,被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這個時候,因為車輛專門用于買賣,或者在被運輸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車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駛,本質上該車輛是一種待交易的貨物,如果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輛170多萬元的雷克薩斯SUV。次月,該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物流公司為該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車輛由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貨車從天津運至福州。不料,在山東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損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車輛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的車輛是貨物,而不是行駛于道路上的車輛,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不應排除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外,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03140元。
當然,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明確,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對“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的司法原則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司法原則進行調整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