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主次打官司
交通事故中主次責任車禍主次打官司 的賠償時是根據其事故責任的劃分來賠償的車禍主次打官司 ,也就是賠償應當賠償給對方的費用車禍主次打官司 ,需注意對方也要承擔30%的損失。如果車輛購買有全險和不計免費賠車禍主次打官司 ,在己方所需要承擔的所有費用,保險公司會在限額內全部賠償,這也包括自身車輛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車禍主次打官司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險
事故主次,對方起訴我,想訛錢,車子只有交強險,我該怎么辦樓上的說的比較理想了,誰都不是傻瓜,雖然有這么一條可以代位追償,但是保險公司在實際工作中一到需要賠錢的時候,就。。,。車禍主次打官司 你懂的,。。。。。。所以在現在實際操作上是很難做到的,除非車禍主次打官司 你關系或者其他到位,你懂的。
我覺得你可以先去交警隊請交警隊的幫忙聯系,然后幫助協調一下,
主次責任,對方的保險公司先行承擔完交強險應該承擔的2000元,那么剩下的6700元,你的保險公司承擔4690,應該由對方再承擔2010元,如果交警隊的協調不了,或者是不能聯系到對方,你可以起訴對方,在交警隊或者保險公司肯定有對方的駕駛證和行駛證的存檔,你可以要求復印,然后拿著事故認定書和對方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去法院起訴,交通事故的訴訟費用一般為50元,不會很高,交通事故去法院也是一個處理渠道,你不要擔心有多困難。其實很簡單。
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對方不需要你的修理車的票據,他只有交強險,最高只能賠2000,而且修理的只是對方的車,跟你沒關系的。再說你說了對方都不用修,那就意味著他根本就不需要去找他的保險公司。
但是你需要保留你修車的票據,去法院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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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說我付主要責任,到是我膝蓋被對方撞骨折了,對方毫發無損,打官司的話會是什么結果?責任不以傷情而定車禍主次打官司 ,只說明本次事故的起因是你的主要責任引起的車禍主次打官司 ,打官司是不會改變責任的,你可在經濟負擔上爭取一點,主次責任可按三七、四六、二八、一九比例分擔。 追問: 當時在現場 交警 說雖然我們是主要責任擔受傷了,一萬元以內醫藥費由對方全付,超過一萬的按責任劃分負責。交警所說的這些有法律規定嗎? 回答: 交警在做和亊佬, 交強險 可賠一萬元這樣減輕了你們經濟負擔好讓以后的分擔好談一點你要領情。 追問: 關鍵是雙方都沒 交強險 回答: 喔!這樣的處理己經很照顧你了。 追問: 關鍵是對方不認啊,要打 官司 ,這我能向他索賠哪些費用啊?大概會按什么比例賠付呢? 回答: 打官司你占不到便宜,最好讓他掏點錢補償你,而后你改走 醫保 就診這樣對雙方有利。 追問: 他已經在交警那簽字同意協商了,要是打 官司 的話他沒有事故責任鑒定書,在交警那里這起事故已經簽字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全是結案了,交警也不會重新給他做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打官司在 法庭 上是不是就算沒有依據證明是我們付主要責任呢? 回答: 按簽字的協議處理。問題是以你所敘這個協商似乎未涉及經濟賠償,這對你們不利,如果 法院 審理對方可申請法院向交警取證的。 追問: 交警當時只拍了對方的 三輪車 ,和三輪車的剎車印記很長。交警就寫的我們自己協商處理,不需要交警管,雙方簽字 回答: 這亊最終還是要調解結案,個中情節網上難于全察,不過你傷重總會占點便宜的。 追問: 唉,受疼又 誤工 ,誰愿占這便宜啊
希望采納
交通事故打官司怎么辦分為打贏和打輸兩種:
1、打贏的話車禍主次打官司 ,原告訴訟費自己承擔,被告方承擔自己的來往路費和律師費即可。
2、打輸的話,被告方需要承擔原告的訴訟費和自己的律師費,自己來往的路費。
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準備的材料有: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車禍主次打官司 ;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車禍主次打官司 ;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簡介:
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是如何劃分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車禍主次打官司 ,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車禍主次打官司 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具體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責任一般是怎么分的?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車禍主次打官司 ,如果雙反都有責任,則按照過錯程度來判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車禍主次打官司 ;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