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近幾年交通事故頻發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惡性交通事故在多地都有報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能協商一致解決最好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協商不成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的,就需要訴諸于法律。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起訴索賠需哪些材料呢?今天就由我為大家分享一下:因交通事故想要起訴的,除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了起訴狀之外,還需要1、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的證據;3、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如果沒有做傷殘鑒定的,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申請人民法院作傷殘鑒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報案,由交通警察對肇事者及肇事車輛依法進行處理,有利于事故的公正處理。保存好自己受損失的相關證據,如果交警調解不成功的話,應該及時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注意不要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車禍賠償需要哪些證據請求車禍賠償需要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的這些證據: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
2、法醫鑒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發生車禍要求精神賠償要什么證據發生車禍要求精神賠償需要以下證據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
1、車禍事故雙方當事人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2、因車禍致人損傷的傷殘鑒定及死亡證明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以及給具有人生意義的特定物造成的毀損證明;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因車禍致人死傷給被害者家屬生活帶來的實際不利影響證明,包括精神損害鑒定及醫療證明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起訴肇事者要準備哪些東西?法院起訴需要帶的材料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
一、當事人起訴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出車禍打官司要四種證據 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