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交通事故起訴需要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的材料有:
1、民事起訴狀及副本一份;
2、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如果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還要出具住院治療的醫療收款憑證和病歷診斷證明,以及財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4、原告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起訴一般需要哪些材料解答交通事故起訴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證據材料: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誤工時間證明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收入證明,交通費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的正式票據等。3.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4.其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他材料: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交通事故起訴對方需要哪些材料交通事故起訴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這是起訴的關鍵材料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2、證據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包括鑒定意見以及醫院出具的診療單;3、原告的身份信息的資料,也就是身份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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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這些材料:1、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這是起訴的關鍵材料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2、證據,包括鑒定意見以及醫院出具的診療單;3、原告的身份信息的資料,也就是身份證。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辦理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帶哪些材料?(一) 民事起訴狀 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 發生交通事故 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1、醫療機構出具交通事故起訴所需材料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應當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