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從法律理論來講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應該是兩次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這關鍵要看是不是必要或實際情況,并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交通事故,骨折,住院2月,上了鋼板,要一年后取出,是要1年后再找他們結算各項賠償嗎?可以現在協商賠償數額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因為現在醫療費已得到賠償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現在還可以要求有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協商不成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可以起訴至法院,進行鑒定,就二次手術費的費用一并予以要求或保留訴權,待實際發生時再主張。取鋼板應該算是二次手術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時再起訴,不超出訴訟時效的。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事故劃分問題。事故責任由交警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原因力比例來綜合認定。 其次,賠償項目。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這一塊,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撫養費等。同時,還要區分戶口問題,城鎮戶口(含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村居民)和農村戶口,賠償標準也是大不相同的。對于傷殘等級需鑒定確定。 最后,起訴對方及其保險公司,如果對方有保險公司的話。先由保險公司在12萬元內全額賠償損失,超過部分按責任比例由雙方承擔。 然后就是要就骨折的程度進行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我國傷殘等級一共有10級,最嚴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具體的賠償金額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二次取鋼釘可以主張幾次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固定費用一般來說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是在第一次賠償中會預料第二次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的手術費用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包括第二次手術時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如果沒有終結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可以一起賠償的。
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者收入水平及個人等因素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而后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
車禍取鋼釘還用找對方拿嗎車禍取鋼釘可以要求對方拿錢。傷殘鑒定費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傷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的當事人在需要傷殘鑒定時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到專業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支出的費用。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所謂交通事故是指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各種汽車和非汽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條例的行為,過失造成人、畜傷亡和車物財產損失的交通事件,稱為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對于保險車輛就會涉及到保險賠付,有些還會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因此,對汽車交通事故進行科學公正的鑒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取鋼板費用可以向車主索要嗎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后可以向肇事者索賠。交通肇事后保險賠完,還有其他損失需要賠償的,要看保險理賠范圍是否能承擔全部的賠償金額,如果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話,肇事者要自行承擔賠償。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承擔起訴費用。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我國《保險法》規定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車禍被撞骨折了出院后不想和對方協商然后要等到一年后取完鋼板再起訴對方可不?因為車禍被撞骨折,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你現在出院了,我建議你先和對方協商,先協商先要求到一部分賠償,先拿到多少是多少,否則等到一年之后你取出鋼板再向對方索賠,那時候不知道會出現什么意外情況,夜長夢多,有可能對方到時候可能會賴賬,那樣的話你就麻煩了。即使不賴賬,如果他沒有條件拿錢,那么你什么辦法都沒有。
在實踐中經常有這樣案例,先按現在情況進行索賠,等到傷殘等級確定,在后續后遺癥出現的時候,所花的費用再另外進行索賠。
下面給你2020年最新的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很詳盡,你可以仔細看一下。
2020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交通事故取鋼釘后再索賠嗎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
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2、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
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3、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