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檢中心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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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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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傷檢中心投訴電話 ,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鑒定等級
1、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擴展資料:
附則
6.1 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6.2 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款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款兩次以上進行鑒定。
6.3 本標準中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6.4 本標準中牙齒折斷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齒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組織器官的損傷應根據實際后遺功能障礙程度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鑒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體(如顱骨修補材料、種植牙、人工支架等)損壞引起的功能障礙可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鑒定。
6.7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等)。
6.8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6.9 精神分裂癥或者心境障礙等內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傷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為致殘程度等級鑒定的依據,但應對外界致傷因素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說明。
6.10 本標準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者。
6.11 本標準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殘程度需測量長度或者面積的數值時,0~6周歲者按標準規定值50%計,7~14周歲者按80%計。
6.12 本標準中凡涉及數量、部位規定時,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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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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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傷檢中心投訴電話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