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營養費 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的標準一般是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是一種輔助治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么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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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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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營養費4.誤工費5.護理費6.交通費7.住宿費8.喪葬費9.死亡賠償金10.被撫養人生活費11.辦理喪葬事宜支付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的交通、食宿費用12.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進行計算。營養費指的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是一種輔助治療。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么2021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為一般一天20-40元。在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的分為兩種情況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湘潭市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的。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尋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知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必要以尋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增補而付出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