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解答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先救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 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 2008 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交強險如何理賠的司法解釋》(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出解釋,現將原文摘錄如下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法釋〔1998〕4號)
(本文由2011年9月28日呂淮波律師根據網絡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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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法規都有哪些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這是 處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法對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的現場處理的責任認定、罰款、調解、損害賠償等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是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中的最高位階的法律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在 發生交通事故 后,判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條例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行為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該條例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細化。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這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依據,由公安部發布,地位低于前兩部法律法規,但該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現場處置、責任認定、處罰、賠償調解、簡易程序等作了詳盡的規定,具有非常強的可操作性。
交通事故認定依據什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法律依據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 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
交通事故認定依據什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由哪里負責
交通事故中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而且在十天內作出認定結果。(一)具有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絕大多數是自然人,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個別情況下,法人也可以成為交道事故責任的主體。具有交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法人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情況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車輛原因造成的事故。這時道路建設部門和車輛制造部門的法人就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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