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 :死亡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 ,一般根據法院依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或者依據農村居民純收入的標準,一般以20年為單位進行計算死亡賠償 ;但如果是60周歲以上人員死亡的,隨其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統(tǒng)一按照5年計算賠償。
2、喪葬費,受訴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般以6個月為總額進行計算。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被扶養(yǎng)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計算到其18周歲,如是65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則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統(tǒng)一按5年計算。
4、其他賠償費用,包含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特殊必須的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死亡事故賠償標準包括死亡賠償 :
死亡賠償金,根據受訴法院當地去年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根據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是,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每大一歲,減少一年死亡賠償 ;超過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
喪葬費,根據受訴法院當地去年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來進行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受訴法院當地去年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被扶養(yǎng)人不到十八周歲的,則計算到十八周歲,超六十周歲的,每大一歲則少一年;超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
以及別的賠償項目,比如在醫(yī)院治療的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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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死亡賠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死亡賠償 的死亡賠償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死亡賠償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死亡賠償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 的規(guī)定標準如下死亡賠償 :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