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死亡原因不同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賠償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不同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因為工傷死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來賠償。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被人殺死或故意傷害致死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參照《繼承法》分配有哪些法律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及法律依據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實務中均以繼承順序為原則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即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分析】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愿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3、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便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此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首先由死者的家屬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法定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首先由死者的家屬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法定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2、死亡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故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
因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一般應該均分。
理由: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其計算依據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終會被繼承。
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法律依據 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于死者身后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
如《保險法》有所規定。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死亡后獲得的賠償,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相近。
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于死亡之后,不能列入遺產范圍,分割時自然不能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死亡賠償金性質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質上不同于遺產。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而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顯然為夫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后,夫妻關系終結。死亡賠償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發生在夫妻關系終結后,所以不是共同財產,不能先分出一半給生存方。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程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另外兩個因素:
一方面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賠償權利人中是否可以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形存在。
這兩個不同于《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所確定的均分原則的特點,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并不適用《繼承法》。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回答于 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