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的賠償權利人。實務中均以繼承順序為原則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即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分析】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愿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3、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權利主體便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此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屬于民事訴訟的依據是什么一般因非正常事故死亡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的當事人是可以獲得一定數額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的死亡補償費的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可往往家屬們之間有可能對于 死亡賠償金 的分配產生一定的爭議。但是比較可笑的一點就是,有些民眾不知道對死亡賠償金產生的爭議到底是應該提起 刑事訴訟 還是民事 訴訟 ,其實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屬于民事訴訟的,因為這是我們對于相應的財產關系引起的糾紛,這些都是屬于民事訴訟。 一、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屬于民事訴訟的依據是什么? 死亡賠償金,是給予死者親屬的慰問金,一般會上萬元,因此在親屬之間容易產生爭議,爭議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訴解決。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 撫養 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他組織之間以及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證人 、鑒定人、勘驗人等。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 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 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 精神損害 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 賠償金 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 喪葬費 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 債權人 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 債務 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 遺囑 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首先一定要對所謂的民事訴訟的概念有一定的認識,其中就提到對于相應的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屬于 民事糾紛 。單純的針對此外賠償金的分割就向民事法庭遞交訴訟狀即可,這種爭議也根本不屬于刑事法庭的 管轄 范圍。
死亡賠償金參照《繼承法》分配有哪些法律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的法定繼承順序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關于死亡賠償金有哪些法律依據死亡原因不同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同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因為工傷死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來賠償。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被人殺死或故意傷害致死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