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行人走入機動車道被撞責任劃分要看具體情況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但機動車一定會承擔必要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的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如事件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話如果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責任(最新規定機動車通行要注意_望避讓行人)。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級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總的來說,不管是行人機動車或是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都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發生事故后首要的是確認人身安全,再報警,讓交警進行責任劃分,該賠償的賠償,該治療的治療。所以行人走入機動車道責任劃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責任?法律分析:一,一般機動車道與主要機動車道
如果行人在一般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為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如果行人在主要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為同等責任或主要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主要機動車道的路中間,即使行人在黃線以內或中間的隔離帶上,行人仍需要承擔至少同等以上責任。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我們有一個當事人在主要機動車道的護欄上被車撞死,交警部門的認定其為同等責任,簡單地說,在主機動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只要在機動車道內,即指至少承擔同等責任。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責任大部分是根據車道來劃分的,當事人應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能說在路邊就沒有責任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了。
二、非機動車道,小區
如果行人在非機動車道、小區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是車方負全責,至少車方需承擔主要責任。
三、紅綠燈處
紅綠燈處一般有電子眼,只要正常運轉,責任很好劃分。電子眼沒有正常運轉時,兩車相撞,交警部門一般判定同等責任;在車與行人相撞時,一般作責任不明劃分或事實無法查清劃分。
四、未保留現場或及時報案
交通事故發生后,因某種原因,未能保留好現場,一般由車方承擔全部責任。
對于未保護現場或及時報案的,各地地方法規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廣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的,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于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五、自行車過人行橫道情況
傷者騎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過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傷者一般負次要責任;傷者推自行車過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傷者一般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傷責任怎么認定?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傷責任認定如下:1、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而機動車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2、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的責任;3、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一、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傷責任怎么認定
1、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傷責任認定如下:
(1)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
(2)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的責任;
(3)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撞傷人后賠償標準是什么
撞傷人后賠償標準如下:
1、不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
2、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3、死亡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行人在機動車道被撞傷責任怎么認定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是根據事件的過錯方是誰來進行劃分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話如果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責任。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行人機動車道被撞責任怎么認定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而機動車的話如果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責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行人被車撞了,怎么分責任?法律分析:一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一般機動車道與主要機動車道
如果行人在一般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道行人被撞責任劃分 ,一般為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如果行人在主要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為同等責任或主要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主要機動車道的路中間,即使行人在黃線以內或中間的隔離帶上,行人仍需要承擔至少同等以上責任。我們有一個當事人在主要機動車道的護欄上被車撞死,交警部門的認定其為同等責任,簡單地說,在主機動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只要在機動車道內,即指至少承擔同等責任。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責任大部分是根據車道來劃分的,當事人應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能說在路邊就沒有責任了。
二、非機動車道,小區
如果行人在非機動車道、小區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是車方負全責,至少車方需承擔主要責任。
三、紅綠燈處
紅綠燈處一般有電子眼,只要正常運轉,責任很好劃分。電子眼沒有正常運轉時,兩車相撞,交警部門一般判定同等責任;在車與行人相撞時,一般作責任不明劃分或事實無法查清劃分。
四、未保留現場或及時報案
交通事故發生后,因某種原因,未能保留好現場,一般由車方承擔全部責任。
對于未保護現場或及時報案的,各地地方法規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廣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的,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于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五、自行車過人行橫道情況
傷者騎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過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傷者一般負次要責任;傷者推自行車過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傷者一般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