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危害國家安全罪
[指導案例]
劉某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26號]——對利用互聯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刑事立法、司法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解釋
《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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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本書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叫《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財產罪、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客體是什么依據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我國相關法律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規定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 危害國防利益罪 是一類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總稱,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國防利益,這是此類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質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罰金 。 【 阻礙軍事行動罪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八大類案件有哪些???關于八類重大刑事案件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的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例 ,依據刑法來說,就是十七條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八大類案件中故意殺人案案例:
手段描述:蔡超與被害人陳晶晶原系戀愛關系,后陳晶晶因蔡超個性強、脾氣大而提出終止戀愛關系。蔡超遂起意報復陳晶晶。蔡超從市場購得匕首、菜刀、榔頭、繩子、透明膠帶等物,將陳晶晶從工作場所帶回家。進門后,蔡超將陳晶晶拉至自己臥室,搜去手機等物。陳晶晶見狀撥打固定電話欲求救,蔡超上前將電話線拔掉,反鎖家門,拉上客廳、臥室窗簾,強行將陳晶晶的衣服撕光;
又從包內倒出購得的作案工具,用繩子將其身體從雙手到雙腳反綁;又往其口中塞入襪子,并貼上透明膠封堵口部。接著,蔡超拿起匕首在陳晶晶乳房及乳頭、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劃,后又在傷口彈撒煙灰,用煙頭燒燙乳頭及身體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頭砸擊其左足等處,用缸子盛得熱水在陳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燙,還兩次將熱水往其陰部灌燙。看到陳晶晶痛苦不堪,蔡超放聲大笑。
之后,蔡超持匕首向陳晶晶胸、腹部連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腹部連刺兩刀。經法醫鑒定,陳晶晶腹部損傷致肝、脾、胰破裂,構成重傷;腹部損傷致胃破裂、穿孔,構成重傷;胸部損傷致急性膿胸,構成重傷。陳晶晶的胸腹腔貫通傷所致多器官損傷構成八級傷殘。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超與他人談戀愛遭拒絕后,采取報復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判決結果: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八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