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市園林局關于維護本市公園、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 京政發[1983]45號文件轉發)
一、游人和駐公園、風景游覽區內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的各單位、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公園、風景游覽區的有關規定,提倡“五講四美”,維護優良的秩序和優美的環境,同一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安全、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作斗爭。
二、購票要順序排隊。進出公園和風景游覽區和在園、區內參加各種活動,應循序行進,不準擁擠、起哄,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租、退游船,要順序排隊。上船、下船,必須經由碼頭。嚴禁超員乘船。不準私自轉租游船。
四、非經公園管理部門同意,各種車輛不得進入。進入公園、風景游覽區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五、在公園、風景游覽區出售物品和經營收費活動,必須持有營業執照,經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同意,在指定地點經營。
六、遵守靜園時間。靜園后,不準在園內逗留。不準翻越、拆毀園墻、柵欄。
七、愛護野生和展出的動物,不準捕獵,不準恫嚇或投喂、投打。不準在非釣魚區釣魚。
八、愛護樹木花草和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故意損壞者,從重處罰。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準,不準在公園、風景游覽區舉辦舞會或聚眾跳舞。
十、禁止播放反動黃色音樂、唱反動黃色歌曲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禁止傷風敗俗的活動。
十一、禁止在未開放的水面游泳、冰面滑冰;禁止在路面滑旱冰。
十二、嚴禁在名勝古跡、古建筑、古樹、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以及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他一切公共設施上涂抹、刻劃、粘貼。
十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和園林部門批準,嚴禁在園、區內燃放鞭炮、焰火。嚴禁在古建筑、古松柏、草地、山林、灌木等易于起火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
十四、禁止進行損害園、區安靜或危及游人安全的活動。嚴禁攜帶各種兇器、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園、區。
十五、對違反本通告者,任何人均有權批評、檢舉和扭送公安部門或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由公園、風景游覽區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并開給收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園林局
群眾公共交通工具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腐蝕p和危險品如什么不能帶上車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的發生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交車、單位班車、長途客運車、旅游專線車、火車、飛機、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場所應當加強對運營秩序的管理,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確保安全運營。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高度戒備,發現乘客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的;應當予以及時勸阻、警示教育,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廣大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公民發現他人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主動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立即報告工作人員或公安機關。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非法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拒不接受安全檢查,阻礙執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民要主動參與社會治安管理,勇于同不法行為做斗爭,積極檢舉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和人員。對及時舉報非法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有關人員,根據舉報對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發揮的作用,分別給予1000元至50000元獎勵。
六、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氣體、溶劑油、雷管、炸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危險品是指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等。
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管制刀具,以及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鍍、斧子、錘子等其他危險器具。
武漢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了加強本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文娛、體育、貿易等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影劇院(含單位對外經營的禮堂等)、俱樂部、文化宮(館、室)、游樂場、舞廳(場)、音樂茶座、青少年宮、游藝室、錄像放映室(點)、體育場(館)、溜冰場、游泳池(場)、桌(臺、保齡)球室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
(二)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游覽區(點);
(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
(四)茶館(社)、咖啡館、酒吧(館);
(五)大型商場、農副產品市場、小商品市場,及其他經批準經營的集市場所;
(六)展覽館和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
(七)其他供群眾聚集,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主管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公共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實施本規定。
各公共場所嚴格實行治安責任制,做好本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第四條 人民群眾有權協助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發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并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五條 公共場所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
(一)場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公共場所,應按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設有相應規模的停放車輛的場地;
(二)建筑物和各項設施牢固安全,出入道口暢通;
(三)消防設備符合防火規定;
(四)電器設備完好,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因故停電時有應急措施;
(五)人員容量定額符合安全要求;
(六)有維護治安秩序的相應的治安保衛力量。第六條 開辦本規定第二條第(一)、(四)項規定的公共場所,除應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外,還須報經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條件的,發給《治安許可證》。
前款所列公共場所批準新建、擴建、改建的,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安全條件,竣工后報請區縣以上公安機關查驗。消防設計和工程竣工驗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銷)會、物資交流會和大型文娛體育活動,除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外,還應在舉辦前十日報區、縣以上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勘察現場,制定安全保衛措施,核定、落實必要的治安保衛力量。
公安機關接到申報后五日內應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第八條 公共場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賭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二)不得為賣淫嫖宿等行為提供條件;
(三)不得販賣、出租、傳播反動淫穢物品和販賣毒品;
(四)使用音響器材,不得違反國家噪聲管理規定,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
(五)風景游覽區的度假設施,接待旅游人員住宿的,應按旅店業管理規定進行住宿登記;
(六)不得允許進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恐怖、殘忍表演;
(七)不得允許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
(八)不得允許無許可證的組織和人員進行經營性演唱、演奏及放映錄像。第九條 進入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的管理規則,維護公共規則,維護公共秩序。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違禁物品;嚴禁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打架斗毆、哄搶財物;嚴禁賭博、傳播淫穢物品,賣淫嫖宿和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第三章 治安責任制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和在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人(除集市場所外),是該公共場所的治安責任人,應負責做好下列治安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完成各項治安安全工作,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二)建立治安保衛組織,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組織對治安保衛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教育,督促治安保衛人員盡職盡責完成任務;
(三)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組織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和獎懲措施,檢查治安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
(四)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22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他組織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和從事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
(一)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停車場等交通運輸場所;
(二)歌舞廳、游藝室、棋牌室、影劇院、體育場(館)、滑雪場等經營性文娛、體育健身場所,以及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場景類、體驗式娛樂服務場所;
(三)公園、游樂場、展覽館、旅游景區(點)等風景游覽場所,以及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教育場所;
(四)商店、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
(五)網吧、信息港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六)飯店、酒吧、咖啡廳、茶館、洗浴、按摩、美容美發、信息中介等服務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場所管理的其他場所。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
(三)典當業;
(四)開鎖業;
(五)舊移動電話、電腦交易業;
(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七)廢舊金屬收購業;
(八)機動車維修業;
(九)信托寄賣業。第五條 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本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行政許可;
(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
(三)組織、指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治安培訓;
(四)檢查治安情況,對存在的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處置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許可第七條 開辦特種行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有符合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和營業設施;
(三)場地應當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保持安全距離,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與居民共用一個樓門通道。
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網點,禁止設立網點的區域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抄告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八條 符合公章刻制業、旅館業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九條 公章刻制業、旅館業有變更、注銷情形的,應當經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第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執行。第三章 治安責任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其責任是: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員,組織本單位的保安員、治安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三)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四)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聘用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境外人員還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其他證件。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其他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主聘用保安員。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保安員、治安員應當接受治安業務培訓。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治安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違禁物品和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治安員或者保安員負責維護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內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案件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應當佩戴明顯標志,堅守崗位。
河南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文化、娛樂、游覽、體育場所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
(二)飲食、美容美發等服務場所;
(三)各類商貿、集市、勞務、證券交易場所;
(四)陸運、水運、空運旅客集散場所和車輛停放場所;
(五)臨時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娛樂、體育、重大節慶、紀念活動場所;
(六)其他供群眾聚集進行社會、經濟、宗教、民間活動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第三條 維護公共場所治安,應當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衛生、城建(城管)、環保、鐵路、交通、商業、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公共場所的主辦單位負責督促所屬單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治安管理措施。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是該公共場所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必須在其所經營或者管理范圍內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積極維護治安秩序。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公共場所管理活動中,應當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促進第三產業健康發展,依法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重點打擊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賭博、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公民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七條 公共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筑物及其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盜、防事故等有關安全要求。
(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咖啡屋、酒吧、卡拉OK、美容美發等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和從業人員必須符合公安機關的從業規定。
(四)應當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和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八條 開辦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公共場所,須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發給《公共場所開辦許可證》。未領取《公共場所開辦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停業、轉業、租賃、分立、合并、治安責任人或經營項目變更時,應當向原審批公安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公安機關接到領取開辦許可證的書面申請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審批。第九條 舉辦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于舉辦日期的十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城市舉辦跨區域的大型活動,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提出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主辦單位。
公安機關對許可舉辦的活動,應當協同主辦單位制訂安全保衛方案,督促落實安全措施。在活動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直至責令停止活動。第十條 大型廟會等傳統民間活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維護治安秩序。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限員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二)使用音響器材,不得違反國家噪聲管理規定,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休息;
(三)使用燈光符合規定標準,有應急照明措施;
(四)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準在安全疏散通道上營業或者放置物品;
(六)不準使用色情淫褻性名稱;禁止張貼色情淫穢圖片;不準設置便利色情淫褻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設施;
(七)在醒目位置懸掛《公共場所開辦許可證》,張貼觀眾(顧客、游客)須知,并宣傳有關安全規定。第十二條 嚴禁在公共場所從事下列活動:
(一)賣淫、嫖娼以及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二)販賣、吸食、注射毒品;
(三)販賣、傳播淫穢物品、非法出版物;
(四)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
(五)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欺騙、敲詐勒索顧客;
(六)非法出售、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其它違禁品;
(七)倒賣車船票、文娛體育活動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
(八)卜卦、測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九)以色情招徠顧客;淫褻性按摩;
(十)強行拉客;強行提供營業性陪吃、陪酒、陪舞服務。
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了提高公共衛生應急能力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預防和減少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控制、減輕和消除其社會危害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維護公共安全秩序通告 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社會治理,以及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防控、系統治理,尊重科學、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各方參與的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集中統一的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專業現代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同綜合的公共衛生監測預警體系、平戰結合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措施。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公共衛生日常管理和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糧食物資儲備、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征用、應急生產、緊急采購,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社區防控,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指導開展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相關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落實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停學和復學方案。
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綠化市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城管執法、房屋管理、文化旅游、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科技、國有資產、金融管理、司法行政、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相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應當與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正在接受治療或者已被治愈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不得歧視來自或者途經疫區、疫情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第十條 本市應當與相關省市建立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機制,開展信息溝通和工作協作。
本市在長三角區域合作框架下,推進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預案對接、信息互聯互通、防控措施協同。第十一條 本市積極參與全球公共衛生治理,依法加強公共衛生領域的信息共享、人員技術交流等國際交流合作,共同防范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第二章 公共衛生社會治理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通過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機制,將區域治理、部門治理、社區治理、單位治理、行業治理有機結合,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體系。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明確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職責和分工,落實網格化防控管理機制,指導、監督屬地單位和個人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控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安全防護網絡,發揮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作用,做好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防控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臺的作用,建立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為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提供便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