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交通事故 評殘標準的 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25條規定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還是 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2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的規定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傷殘鑒定應當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分析后進行確認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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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準交通事故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準: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腸系膜損傷修補; d.脾破裂修補; 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 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 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 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 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 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并未正式頒發,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準,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準。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后。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內容有什么一.背景 之前,我國有關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的相關評定以及專業鑒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同的 傷殘 原因導致的多樣化鑒定意見普遍存在,這樣不僅給 訴訟 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擾,產生不公平對待的情況,更是挑戰和損害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了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而 交通事故 評殘等級標準,是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 人身損害 ,而對其進行 傷殘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確定相應賠償的標準。 二. 傷殘等級 劃分 該標準具體根據和參照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的傷殘樣貌、情況,將受傷程度分為10個階段,特別注意的是,傷殘等級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 三.適用內容 該標準在法律層面上較為客觀詳細的羅列交通事故評殘標準 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的相關等級、評定所學的方式以及具體內容。該標準包括:由交通事故損傷導致的人體殘廢,其中包含精神和生理兩個方面,也包含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四.評定人員: 首先,評定的人員應當具備法醫學鑒定資格,由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 其次,評定人可以熟悉該事故傷殘評定有關的詳細案情和各種相關資料;可以向事故當事人詢問和了解有關問題;并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特殊儀器檢查;也可以因自身資質不夠而拒絕評定。 再者,評定人要做到客觀、全面、正確、用科學態度進行檢查、認真記錄,要實事求是回答評定結果,保守事件的相關資料和秘密,滿足法律 法規 所規定的回避條件時應當回避,要詳細保管相關材料。 五.評定結果: 《交通傷殘標準》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該法條間接告訴我們,如果趕在治療終結前評定,可能會導致傷殘的等級比治療終結后的要高,這樣會損害到賠償人的切身利益,法律要維護受害者權利的同時,也應保護義務者的利益,因此,應該在臨床效果穩定后去評定,但治療終結并不代表傷殘者康復。 評定人要根據相關標準,運用自身最專業的知識領域能力,綜合性的去判斷評定結果,并將所檢查到的結果、分析好的意見以及最終的結論寫成評定書。值得注意的是,評定人要講究因果關系,客觀公正。 例外或者相似:如果遇到和標準中差不多類似的傷殘情況,但又不在標準規定法條內,那么評定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程度情況,通過比照標準的方式,同時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最公平的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傷殘等級,以此來劃分和確定相對應的傷殘等級。如果受傷人員在同一個人體部位或者類似的傷殘程度,就不能采用本標準重復評定了。 如果該起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對評定人所出的評定結果和鑒定意見不服,那么就可以選擇重新申請鑒定、通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六.意義 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做到了全國同一鑒定標準,簡化了整個鑒定和檢查評定過程, 讓 人身損害賠償 得到了更加科學的認證,推進了司法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