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建筑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的劃分:正常情況下,建筑工地的責任事故是連帶責任,由施工單位、施工班組、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賠償。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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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分為哪幾方面安全生產 法律責任形式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的幾個方面主要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下面就讓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吧。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
(一)行政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的一種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受到民事損害時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制裁那些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和種類中是最多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首先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了制裁那些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4種。 1. 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2.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3.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4.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亦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法律,法規授權履行法律實施職權和負責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鑒于《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實施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下,它的執法主體不是一個,而是多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是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行政責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責任形式,這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體地說,《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有4種: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
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規定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予以關閉,這說是說,關閉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無權決定此項行政處罰,這是考慮到關閉和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會牽涉到一些有關部門的參加配合,由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并且組織實施將比有關部門執法的力度更大。
3. 公安機關。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為了保證對限制人身自
由行政處罰執法主體的一致性,《安全生產法》規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對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部門,單位和公民,都無權擅自實施。
4. 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為了保持法律執法主體的連續性。界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
安全生產專項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力,《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履行某些行政處罰權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鐵道,交通,民航,建筑,質檢和煤礦安全監察等專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機構,他們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范圍內,有權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界定,對于規范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和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生產經營,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27種。對規定的27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分別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的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 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 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 保險 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深度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為工作思路,提煉出礦山企業典型的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作為工作任務和載體,并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來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體現了基于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 教育 特色,強調學與做的統一,注重實務。本書取材新穎,內容豐富全面,能夠給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真正有效的幫助。本書既是高職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的骨干課程教材,也是對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等有實用價值的學習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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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分哪三種一、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依據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我國相關法律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的規定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要對事故進行調查才能確定事故的責任,再依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機械設備供應和出租單位、設備檢測單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的總則是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筑安全生產法責任劃分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設、擴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改建、拆除建設項目,實施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須遵守這些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防范的原則。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安全生產法律,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國家鼓勵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