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您好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針對您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的員工不愿意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辦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問題解答如下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不愿意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多溝通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超過規定時間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用人單位將會承擔行政責任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對于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員工手冊中作為錄用的條件之一,可以規定“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企業辦理社會保險需要的材料”等作為企業試用期錄用的條件2、對于已經過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了試用期的不愿意繳納社保的員工,企業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勞動關系轉移員工可以拒絕嗎可以
勞動關系轉移員工可以拒絕。勞動關系轉移員工是可以拒絕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的。一般情況下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要轉移與員工的勞動關系需要提前與員工協商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強行轉移的,員工可以以勞動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為理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同意的,那么要與員工重新簽訂協議書。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所需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勞動合同法
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對于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的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將勞動合同的文本一并發出。
為了避免出現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不愿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必須程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不同意還需要繼續上班嗎?在單位沒有辭退員工之前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那么員工還是需要上班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的。如果單位明確開具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了辭退通知書,那么員工就和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是不能繼續上班了,但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拒絕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該怎么辦?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的規定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員工拒絕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