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有關規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2.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2)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1)一次造成3~9人死亡;(2)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000萬元~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1)一次造成1~2人死亡;(2)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3)一次造成100萬元~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樣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
安全事故責任劃分哪幾種,責任占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事故責任分類(3類)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形式有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一、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有四原則:
1、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
2、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范圍不宜作大的調整;
3、有利于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4、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擴展資料:
一、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認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