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法律分析: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包括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應急預案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的界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根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事故分為特大、重大、重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相關救援工作。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建設工程事故等級分為哪4個等級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不滿300萬元為二級;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一、 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五十二、 對部分條文作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了以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中的“為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為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二)在第二條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三)將第十一條中的“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修改為“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修改為“取得相應資格”。(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六條中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七)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中的“封閉、堵塞”修改為“鎖閉、封堵”。(八)將第四十二條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將第六十八條中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九)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十)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十一)將第五十四條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十二)將第六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修改為“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十三)將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中的“拖延不報”修改為“遲報”。(十四)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十五)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六)刪去第八十八條中的“造成嚴重后果”,刪去第九十條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1、特別重大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害)通常分為哪幾類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
1、特別重大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
安全施工
1、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責任人。安全措施是對施工項目安全生產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或監控的一系列活動,它可以保證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設備安全、結構安全、財產安全并創造適宜的施工環境。在施工中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項目負責人是該項目的責任人,控制的重點是施工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責任人在施工前要進行安全檢查,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設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施工工程的安全,統籌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保證并監督各項措施的實施。
加強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使安全意識得到進一步提高。
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堅持“三不放過”、“工前交底和工后講評”的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用電安全管理,嚴格按照《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施工期間謹慎小心,杜絕一切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是爭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2、安全規則
凡進入工地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嚴禁喝酒上班,或帶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員進入工地。
使用梯子不能缺擋,不可墊高使用,梯腳要有防滑措施,超過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監護人,嚴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業,人字梯中間要有繩子扣牢。
使用移動電動工具者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金屬外殼必須接地保護或接零保護。高空作業時要扎安全帶、戴安全帽、腳手架外掛安全網封閉施工。
現場臨時用電,電箱要保持完好無損,損傷的電氣元器件必須及時更換。
照明動力要分開,并有二級保護,用電設備一機一閘,嚴禁亂接亂拖,一閘多機。
拆除的材料不得亂扔,作業下方派人監護。
現場臨時電源線應采用橡皮電纜線,禁止使用塑料花線,禁止使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內。
設備的防護裝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輪切割機,設備外殼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施工設備要加強現場的維護保養,保持完好率,禁止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
施工現場材料設備堆放整齊,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施工現場動用電火焊,在作業區周圍清除易燃物品,作業后要檢查,杜絕火種,以免留下后患。
服從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特殊工種需持證上崗。
3、現場文明
現場材料設備施工機具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
保持現場周邊環境的衛生,進出材料后現場清理干凈。
做好現場監護工作,在施工作業區謝絕與本工程無關人員入內。
工具間內零星材料堆放整齊。
施工現場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場地清,每天工作結束后作業面內亦要清理整理好。
做好現場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自身的產品要保護好,其它工種的產品亦要保護好,只有互相保護好才能確保整個工程的完好質量。
服從和執行現場綜合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百度百科-施工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一、安全事故等級分為哪4個等級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或者損壞設備設施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一般分為四級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就是說 30人以上 包含30人。
二、特種設備事故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三、設備事故等級
一般事故:
(一)設備修復費用5000—10000元;
(二)影響正常生產2小時;
(三)造成停電0.5小時。
重大事故:
(一)設備修復費用10000元以上;
(二)造成設備停產8小時;
(三)電力供應中斷1小時;
(四)造成供氣中斷8小時。
特大事故:
(一)造成供氣中斷24小時;
(二)設備修復費用50萬元以上;
(三)壓力容器、燃氣貯罐發生火災或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