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如果工作期間意外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首先工傷保險會進行賠付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其次員工家屬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民事賠償。
職工上班期間死亡一般能賠償多少錢工作期間死亡賠償標準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按照規定工作期間死亡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的員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本人工資的30%,配偶為40%,總計不能超過本人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員工死亡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于非因工死亡。
員工上班期間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遭遇事故傷害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放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賠償標準如是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屬于工傷。向人社局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
工傷保險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職工正常上班時間意外死亡勞動法規定怎樣賠償?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其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
如屬傷勢輕微者,可由該部門/單位主管代為處理,并送傷者前往醫院就醫,有關醫藥費單據/證明由經辦人交于管理部辦理報銷事宜;同時需填報一份“工傷事故報告表”。
如屬傷勢嚴重者,由該部門/單位主管應立即通知管理部,由管理部負責安排送傷者到醫院或提供必要之協助;并由管理部到會計部暫支適量現金,用以支付員工的一切醫藥及治療費用;在辦理好傷者入院治療事宜后,該部門/單位主管應到管理部填報“工傷事故報告表”,管理部填寫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然后上級審核批準。
所有公傷事故均須用“工傷事故報告表”記錄,并報總經理批核方可報銷醫藥費及批假給工傷者。
因工傷事故需休養治療的,經總經理批核后,公司負擔其誤工費。
所有用以支付工傷員工的一切醫藥及療傷費用,會由管理部統籌辦理報銷事宜,及到保險公司辦索賠手續,一般工傷須于五天內報告保險公司,重傷或死亡則須于24小時內書面報告保險公司。
上班途中因突發病死亡如何賠償上班途中突然發病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按因病死亡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員工在上班期間死亡賠償 的“,視同工傷。但職工上班途中發病死亡,并未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職工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應按因病死亡處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省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繼承。
擴展資料
視同工傷范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