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沒有保溫層致室內溫度低,是否可以不交供暖費?
每年到冬季的時候,供暖單位和采暖用戶之間常因不繳供暖費、供暖溫度低產生糾紛,有的小區物業反映:“這些年拖欠供暖費的案件越來越多,往往一個小區有十幾戶甚至幾十戶業主拖欠費用。”
因為供暖溫度低,而不繳納供暖費,是正當理由嗎?
2020年9月,海淀區某物業公司因小區大量業主拖欠供暖費問題不知道如何解決,慕名來到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并希望尋求幫助。
元甲律師接待了項目經理的咨詢,在咨詢中了解到該小區是老舊小區,供暖公司自1998年起為小區提供供暖服務,產權單位在建房時并未對小區樓體整體進行保溫層施工,加之多年來管道老化等原因,小區有部分業主室內溫度低,但經過測溫已經達到國家標準,因個人體感原因還是感覺不暖和。
元甲律師了解情況后,向供暖公司提出了一些可行建議,并作出了相關法律解釋。
首先,供暖問題不僅僅是供暖公司工作任務,其也關系到了民生問題,是國家、社會、街道、業主等各方都很關注的事情。遇到業主不交費時,供暖公司不能停供、斷供,因此需要與業主進行溝通,采用情理并用的方式讓業主了解情況,化解矛盾,達到交費的結果。
其次,在人情上,小區為老舊小區,居住業主多為老人,因年齡和身體原因對溫度的要求會更高。因此,在溝通時進行換位思考,加入問候和認同的話語,對業主反應的問題感同身受,拉近與業主之間的關系,并將他們的問題一一進行回應。
再次,在法律上告知業主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對于小區目前房屋設計問題影響供暖,供暖公司是可以免責的。并且,供暖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積極改造供暖管道,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務,讓大家的冬天更加溫暖。
元甲律師提供咨詢后也對供暖公司進行了回訪,物業公司反饋,回去后按照元甲律師的指導與業主進行了溝通,大部分業主已繳納供暖費。
希望供暖公司早日化解與業主的矛盾,公司管理和服務形成良性循環,打造和諧社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鎮供熱服務》中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 供暖溫度
在正常天氣條件下,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內的供熱溫度不低于18℃。
注1:正常天氣條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溫,具體依據GB50735-2012中附錄A“室外空氣計算溫度”的規定執行。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注2:可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的除外。
注3:已實行熱計量計費的熱用戶按已簽訂的供熱合同約定執行。
《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采暖的除外。
《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明確了: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或經過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乙方應當保證甲方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未經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8℃,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下、-9℃以上(含)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6℃。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