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如果雙方誰有保險,就可以用保險公司賠償。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如何賠償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如果雙方誰有保險,就可以用保險公司賠償。
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0%由自己承擔,有保險就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一方先用交強險賠償對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擔50%。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他材料。
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如何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如何賠償 @2019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力賠償怎么辦,不賠會坐牢嗎1、會不會坐牢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應該理解為會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
2、如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肯定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即使因為無力賠償也不會坐牢;
3、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就要區分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而被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2)但是,如果造成3人或3人以上死亡的,即使負同等責任,其行為也會涉嫌交通肇事罪。此時,有沒有能力賠償不會影響是否構成犯罪,但積極賠償會影響量刑。
4、提醒一下,無論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都應該盡力與對方協商賠償,爭取對方的諒解,妥善解決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是同等責任,肇事司機沒能力賠償怎么辦而且沒有保險原告趙某云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女。
被告一:鄒某健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男。
被告二: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陳某亮,總經理。
原告訴稱,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被告鄒某健駕駛車牌號為浙C7XX3A小型私家車至深圳市寶安區寶安大道東X工業區路段時,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與原告(行人)趙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寶X大隊西鄉中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健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車在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了交強險,且交強險合同在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醫療費43,249.26元。出院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2、雙肺挫裂傷3、雙側少量血氣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軟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7、急性胃擴張;8、真菌性腸炎。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玖級和拾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鄒某健的侵權行為對原告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應當予以賠償,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1、判令被告鄒某健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法醫鑒定費、后續治療費、CT檢查費等人民幣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鄒某健、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鄒某健、中X聯合保險公司共同辯稱,醫療費是由車主鄒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當中負同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有40%是應由原告承擔,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農村戶口,卻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我方認為應按其戶籍計算。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當事人有過錯的,應按照過錯比例分攤精神損害賠償金,所以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能力賠償 我方認為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過高。關于誤工費,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存在矛盾情況,所以我方認為計算誤工費的標準應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且應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從病歷中沒有看到需要加強營養或有需要人員進行護理,所以原告主張營養費和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原告在治療時還包括了疾病胃擴張,真菌性腸炎,這與本案事故沒有關聯性,所以其治療這兩項的費用應予以扣減。由于事故同等責任,而原告在起訴時也沒有按照事故比例責任進行相應的分攤,請求法庭依法裁決。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中載明簡要案情為: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在寶安區寶安大道東X工業區路段,鄒某健駕駛浙C7XX3A轎車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右側車頭與行人趙某云身體發生刮碰,造成趙某云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1、被告鄒某健是肇事車輛浙C7XX3A轎車的司機及車主;2、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3、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均由被告鄒某健墊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醫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間陪護兩人,醫囑出院全休3個月;5、原告系農村戶籍,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經廣東南X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一個九級和一個十級,醫學整容后續治療費約需6,000元,每次牙齒修復費用約需2,400元,每8-10年更換一次,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鑒定費3,050元,從入院治療到鑒定前一日的期間為95天;7、出院后原告復診照CT花費334元。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駕駛證、行駛證、病歷本、出院小結、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交通費票據、居住證、工資表、銀行清單、勞動合同等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由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依據相關證據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準確,適用法律條款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業家庭戶口,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本院按城鎮標準予以計算。
關于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表,原告事故發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故其訴請的誤工費,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5天。
綜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醫療費334元;2、后續治療費6,000+9,600=15,600元;3、伙食補助費50元×25=1,250元;4、護理費50元×2×25=2,500元;5、鑒定費3,050元;6、殘疾賠償金135,999元;7、精神撫慰金21,000元;8、營養費酌定為2,100元;9、誤工費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計186,583元。
因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故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根據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應由責任方按比例承擔,故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被告鄒某健應承擔(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趙某云因本起事故應得的賠償總額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與上述判定不符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趙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人民幣160,749.8元;
二、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鄒某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賠償原告38,749.8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123元,由原告承擔393元,由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313元,被告鄒某健承擔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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