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如果農民工受雇于自然人,比如說受雇于包工頭,那么農民工受傷后,可以要求包工頭承擔雇主的責任。但由于包工頭是自然人,只能與農民工形成勞務關系,而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根據《民法》規定,"勞務關系是個人之間形成的。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如果農民工受傷,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過錯向承包人主張侵權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農民工的傷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那么農民工可以向第三方主張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由承包人進行賠償。如果他們是受雇于雇主,則可以向雇主主張責任。根據雙方是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區別,可以主張向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停工留薪。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到位。護理費。對經評殘后需要護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按在地職工年平均月工資的50%全額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統籌規劃為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統籌規劃為年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鑒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和勞動能力的鑒定應當簡單、方便。受害人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的,可以享受住宿補償。如果受害人傷勢嚴重,需要補充某些營養食品和營養補助,可以根據情況報銷某些營養費。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人,應根據情況給予殘疾補償。補償費和誤工費不能重復計算。后來,精神安慰,用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我自己的話說,這種補償一般適用于受害人身體殘疾造成的死亡案件,是對受害人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補償方式,不適用于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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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1、醫療費;2、康復費,;3、伙食補助費,原則上是住院期間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的伙食費;4、交通食宿費;5、護理費;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傷殘津貼;9、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的賠償金額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活水平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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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一般屬于工傷。
二、您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
三、工傷認定后,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
四、等傷殘等級出來后可以到仲裁委申請裁決,要求用人單位賠付即可。
【拓展資料】
一、如何申請工傷
農民工在工地發生事故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綜上農民工在受傷后,在包工頭不能足額賠償的情況下,在事故發生一年內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給包工頭的建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請工傷。
二、申請工傷過程中應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與包工頭達成的協議書以及錄音文字稿及音頻文件、工資發放明細、證人證言等);
3.第一次醫療診斷證明、病歷,dr報告單等;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以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在工傷認定中由于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繳納證明,很難證明其與被申請單位的勞動關系,有的農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頭的具體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請人究竟是誰,可能只知道工程總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轉了好幾手,由于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會要求農民工還必須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來支持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
此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這樣做申請工傷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止,不會因確認勞動關系一案導致申請工傷時已過時效而無法申請工傷。在走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中,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9條規定不會支持該民工與分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會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查明事故發生何時何地發生,同時查明項目的發包、承包關系后,做出裁決書或判決書,農民工再持該裁決書或者判決書與其它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局會根據裁決書的內容來認定工傷,只能能夠證明是在工地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一般都會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民工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在傷情穩定時,繼續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傷殘鑒定即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再根據按鑒定結果向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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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