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6個月。
一般情況下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北京農轉非人員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的喪葬費領取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的標準為6個月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什么樣的待遇?超轉人員,這個詞匯大家聽著都會比較陌生。它是什么意思,又有哪些適用條件呢?
1、概念
超轉人員的全稱為“ 建設征地農轉非超轉人員 ”,簡稱“超轉人員”,是指 因國家建設征地農民戶轉為非農民戶的原農村勞動力中年齡超過轉工安置年限 ( 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及以上 ) 人員 、 無贍養人的孤寡老人 以及 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 。這涉及到國家建設中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的人員安置問題。根據《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相應的農村村民應當同時轉為非農業戶口,其中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就屬于“超轉人員”。
2、身份何時認定
超轉人員的身份認定應當以政府征地批文的時間為節點,是否符合條件以此時的時間點為準。超轉人員名單的確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內確定,確定名單后應向村民公式,并報區、縣公安、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各部門依照職責辦理相關手續。
3、超轉人員享受的待遇
因為征地的原因導致部分村民失去土地,也就有了超轉人員的安置補償問題。超轉享受的待遇,由征地單位將資金上繳區縣財產專戶,專款專用。超轉人員享受的待遇包括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 每月發放的生活補助費 , 北京市城鎮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采暖補貼 等。具體的補助費用每年亦有所不同。
因國家建設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農用地時均有可能涉及超轉問題。了解超轉的待遇規定,積極維護自身權利。
這里就涉及超轉人員,超轉人員,全稱為建設征地農轉非超轉人員,簡稱超轉人員,是指因國家建設征地農民戶轉為非農民戶的原農村勞動力中,年齡超過轉工安置年限,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以上的人員,無贍養人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
這涉及到國家建設中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的人員安置問題。根據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相應的農村村民應當同時轉為非農業戶口,其中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就屬于超轉人員。
超轉人員享受的待遇,因為征地原因,導致部分村民失去土地,也就有超轉人員安置補償問題,超轉享受的待遇,由征地單位將資金上繳區縣財產專戶,專款專用,超轉人員享受的待遇,包括每月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北京市城鎮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才能補貼等具體補貼費用每年不同。
農轉非后,可以享受城鎮居民所共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 社會 保障,以及其他與城市相關的政策優惠。
但是農轉非的人員不再擁有土地,不再享受土地待遇,純農民才可以享受。
如果農轉非,沒有全家遷入設區的市,發包方不能強行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可以理解為農民
發包方可以理解為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因為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我是農村人,居住農村至今,鄉變市時,時村里一部分戶口改為非農,就享受不到獨生子女戶獎勵待遇。可是2025年占用土地時我們沒領土地補償費,給我們是男60歲女55歲領取養老金,就不分農業和非農業了,一律是每年6000元就不分農也非農業了。我弄不明白。
網友閱讀報導,并不是每個人都去認證,嚴肅認真閱讀認證是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相關待遇的退休人員,男人遺孀享受生活費人員均需進行資格認證,女人遺夫是沒有此項相關待遇享受的。
我62年下放國家號召農轉非種地直到折千終止就一萬八千元現在失去勞動力該怎么辦
我家房子和土地都被做學校`當初就給個搬家費
農轉非人員,現在應該是什么待遇也沒有吧?他們村里沒地,城市沒房,村里不管,城市不管,就像是處于三不管地帶,哪會有什么待遇?
認識許多這樣的人,八、九十年代那會兒,有的是因為升學考試,把戶口轉出了農村,有的是因為別的原因把戶口轉出了農村。這些人當中,有的在城鎮買了房,戶口和居住地相符,算是真正的農轉非戶口人員。可是有的人戶口在縣城里,居住在農村里,戶口本上是非農業戶口,實際是農村人。也就是戶口和居住地是不相符的,算不得真正的農轉非人員,并且農村和城鎮待遇都沒有他們的份。
記得前陣讀過一篇文章,說是農轉非戶口只要符合幾個條件,就可以把戶口轉回農村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能落實。估計有部分人希望落實,希望自己的居住地和戶口相符。
現在人口普查工作正在進行中,聽說有的村里只登記戶口在農村的,不登記戶口在城鎮的。而戶口在城鎮,不在城鎮居住的,也沒人管理,也沒人登記,這部分人不知道以后待遇會怎樣?不知道會不會有新的政策對這類人進行管理?
總的來說,農轉非人員的待遇問題真的是個問題。
非農業戶口是父母帶出去的,養老保險金怎么辦理 在農村交多少劃算嗎?
北京市2009年超齡人員養老保險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折。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折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后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打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后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4年7月1日之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準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并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折、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并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折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折。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折。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折。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數據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數據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數據庫、老年保障數據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準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九、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標準領取養老金。如遇基礎養老金待遇調整,按調整后的待遇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受繳費年限的約束,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
參保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2008年本區縣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以下規定將城鄉居民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自由職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4、當年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余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續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經辦機構核實后,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并按以下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在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6個月內,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戶籍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領取年齡6個月以上,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待遇轉入區縣經辦機構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后,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2、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繼續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后,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六)已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繼續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余資金。
(七)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繳費的人員,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清算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余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繼承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于個人賬戶余額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于個人賬戶余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從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的次月核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本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孤寡老人死亡后能得到國家政策補償或什么撫恤金嗎?孤寡老人死亡后不能得到國家政策補償或者撫恤金。孤寡老人死亡后所花費用實報實銷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不發放喪葬補貼。以北京為例:
《北京市征地超轉人員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孤寡老人死亡后所花費用實報實銷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不發放喪葬補貼。
第二十六條 孤寡老人自有財產,可按老人個人意愿處置,老人死亡時未妥善處置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的,交由區(縣)政府處置。
第二十九條 孤寡老人發生的住院、急診留觀、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以下費用,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含個人支付的門、急診起付標準以下費用和需個人支付的自費費用)部分,可由街道(鄉鎮)超轉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經辦機構持醫院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到區(縣)民政部門進行補充報銷。
第三十條 孤寡老人因病住院期間,發生的醫保范圍以外的合理費用,經區(縣)民政部門批準,可按生活補助經費的來源渠道給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分散供養的孤寡老人死亡后,由街道(鄉鎮)超轉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相關后續事宜;集中供養的孤寡老人死亡后,由養老機構負責辦理相關后續事宜。
擴展資料:
孤寡老人死亡后的無主財產將收歸國有,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征地超轉人員去世待遇 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案例:遼寧省大連市首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在沙河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當庭宣判將沙河口區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十八萬多元遺產,收歸國有。
沒有法定繼承人,也無遺囑繼承人,這種情況下,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號在《人民法院報》發布無主財產認領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內,無人認領案涉財產。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后,經審查核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孤寡老人去世18萬多存款被判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