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根據你提的情況償不能計算出你的工傷賠償的具體數額。你的待遇是:治療費(包括住院生活費、護理費、必要的交通費)按規定報銷或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9個月工資。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還應獲得一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支付標準和方式,查看“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
《工傷保例》
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17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以被認定工傷,傷殘鑒定九級.我是江蘇泗洪人請問按標準我能得到多少賠償金?1、醫療待遇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報銷醫療費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的標準支付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計算:本人工資X9=
4、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江蘇省的標準,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等級
年齡 九級
20周歲以下 12
20-30周歲 10
30-40周歲 8
40-50周歲 6
50-55周歲 4
55-60周歲 2
2010年宿遷職工平均工資為27632元,月平均為2638.33元(2011年職工平均工資在今年4、5月份公布),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3.6歲,因為知道你的年齡,給你一個公式,你把自己的年齡代進去自己計算一下。
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X(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你的年齡)X0.4=2638.33X(73.6-你的年齡)X0.4=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你看上面,如果你的年齡在20-30周歲,就是10個月,如果在
30-40周歲,就是8個月: 2638.33X你年齡對應的月數=
然后算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合計數。
如果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項相加。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4項相加。
另外,你的情況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肇事方是否已經賠償?如果已經賠償,工傷賠償有的地方是重復的項目比如醫療費、誤工費等不再賠償,很多地方是差額賠償,就是肇事方賠償低于工傷賠償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這種賠償各地規定不同,要看你當地的規定。
交通事故傷殘10級一次性賠償多少在交通事故中需要對受害人做出相應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的賠償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此時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的賠償就包括了人身損害的賠償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自然人們更關注的肯定是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而此時結合事故造成的具體傷殘等級不同,那么賠償數額也不一樣。究竟其中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1、十級殘疾賠償金=城鎮標準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7.3萬元;農村標準:1.87萬元;
2 、被扶養人生活費;
3、醫療費賠償金額=醫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費用(實際支出計算);
4、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5、護理費賠償金額=按誤工標準計算或按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6、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支出交通費;
7、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8、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9、營養費賠償金額=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10、十級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11、后續治療費事;
12、車輛及財物損失。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和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編排如下:
(一)醫療費的計算公式
醫療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費用
(二)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計算至定殘日)
(三)護理費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的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四)交通費的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的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宿費的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的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八)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指數
(九)殘疾輔助器具的計算公式
殘疾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2、被扶養人在18-60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3、被扶養人在60-74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十一)喪葬費的計算公式
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 受害人在60歲-74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十三)直接財產損失費的計算公式
直接財產損失費賠償金額=受損壞的財產直接損失
(十四)車輛停運損失費的計算公式
車輛停運損失費賠償金額=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
律圖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此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屬于其中相對較輕的傷殘等級,這個時候對應的賠償標準肯定也就比較低,但雖然都是鑒定屬于十級傷殘,因為所在地區的不同,也是會導致最終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不一樣。
交通事故10級傷殘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傷殘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的賠償金主要按照交警部門出具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的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為:1、醫療費按照醫院出具的病歷和單據進行賠償;2、誤工費按照受害者實際誤工天數乘以當前工資收入進行賠償;3、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的差旅費進行賠償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按實際住院天數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2017年泗洪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