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好意順帶同事,發生交通事故,同事受傷,司機不應當賠償。
同事是無償搭車人,即法律界常說的“好意同乘”,與司機同處于車內,在司機經盡了作為一個司機應盡的注意義務,并且同時也是受害者之一的情況下,要求司機單方面對同事承擔一定的責任實在有失公平。
拓展資料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六點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別人給我50塊錢搭車,我沒收路上車禍他受傷了我要賠償他嗎?別人給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我50塊錢搭車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我沒收路上車禍他受傷了我要賠償他嗎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
如果別人坐了你的車,不管你收不收錢,他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了,賠償責任要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來劃分。如果收錢,私家車私自載客是違法的,保險公司有權拒賠。還好你沒收錢。司機一旦同意搭車,無論是否收費,都必須承擔騎手人身安全的義務。如果由于司機的過錯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受傷,司機應承擔法律責任。至于責任的大小,這種責任不能等同于出租車司機在車禍中的責任,但是司機收了費要承擔的責任大于不收。
如果您的乘客受傷,應及時送醫院治療。因為他投保了,所以醫療費用包括后續賠償費用都可以在保險范圍內結算。經濟負擔不大。關鍵是他還是要耽誤自己的時間,他也需要花一些精力去處理后續的事情。一切賠償事宜,雖然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但你是車主,也是司機,還是要出面解決一切問題。本來,這是好事。如果受傷的人比較嚴重,比如造成殘疾,還是會比較麻煩。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被告上法庭。
如果開車時遇到同事或朋友,對方想搭便車,一定要更加謹慎,尤其是不要違規。比如公交車上已經有五個人了,但是同事想坐,結果超載,是自己的錯。因為行駛的汽車超載,所以不能保證汽車的安全。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很難免責。有朋友留言。如果有同事經常搭便車,可以讓他寫免責條款嗎?證明他是自愿取車的,萬一發生交通事故與司機無關。如果是司機先有過錯,這樣的免責條款實際上不會有任何作用。開車的時候,如果要騎別人,一定要正確評估這些風險。如果開車習慣不是很好,那么建議你少帶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免費乘坐朋友車受傷如何賠償?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本方開車人(以下簡稱“駕車人”)有責任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的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免費搭乘車輛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的傷者可以要求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于駕車人是主觀好意、免費允許搭車,所以適當酌減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傷者自身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開車一方不以盈利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搭車的人受傷要不要賠償 他人免費搭乘車輛或者邀請順路搭車,是符合社會道德、應該受到鼓勵和支持的行為。但是高速運行中的車輛,對駕車人、本車乘客以及車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車輛的駕駛人要有必要技能、獲得駕駛證照。更重要的是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駕駛人的對安全的謹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規的程度,都直接影響車輛能否安全運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規定,車輛駕駛人必須對乘客安全負責,對肇事的損害后果負責;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或者故意導致事故損害發生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只要駕駛人同意對方乘車,即使是免費搭乘車輛,就應該對搭乘人的安全負責,不能以免費乘車為由、無視乘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當駕駛人被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時,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就有權要求駕車人承擔傷害賠償責任。
考慮到免費搭車、搭乘順風車等類似行為,駕駛人沒有謀利動機,是一種無償、互相幫助的善意行為,所以在確定承擔的傷害賠償責任時,駕駛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當減輕自身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駕駛人還可以要求進一步減輕自身責任程度、由傷者分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傷害賠償的有關規定。這里所說的搭乘的過錯行為,比如明知是不適合乘坐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合格駕駛資格,明知有危險、依然要求乘坐等類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