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意外工傷賠償標準
意外發生工傷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以上情形發生后,按正常的工傷賠償標準執行。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省份不同標準不同。參考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工傷理賠到了55周歲后要打折嗎員工工傷如果有傷殘者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工傷待遇中僅僅傷殘賠償部分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根據各個地方不同會減少。其他賠償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用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并不會因為員工年齡離退休年齡越近而減少。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5歲女職工工傷如何賠償【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女職工超過五十五周歲(含55周歲)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就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了,但是這種情況女職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工單位索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賠償三大項超過55歲,賠償金額還要百分之十的合減嗎?這種情況《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明確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規定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一般是各個地市自己出臺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具體建議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工傷滿55周歲扣減的法律規定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