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如果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賠付條件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肚謾嘭熑畏ā?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順風車事故保險理賠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賠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拓展資料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
網約車是基于信息技術蓬勃發展產生的新型出行方式,根據有關規定,網約車只有“三證齊全”才可上路營運,其根本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以行政審核為準入必要條件的運營活動。國家有關部門將順風車的管理辦法授權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根據武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武漢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這意味著意見已明確“順風車”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
順風車出了事故保險賠不賠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時候只有家庭自用車和營運用車兩種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你要么就是投家庭自用,要么就投運營用。滴滴快車和滴滴專車就被要求網約車主必須登記改變車輛性質按營運車投保,事故發生后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而且滴滴公司也要承擔承運人責任。
然而滴滴順風的位置就相當的尷尬。
一方面,交通部的網約車新政對于滴滴順風車沒有規定為營運車輛,滴滴順風就只是收取燃料費和道路通行費,乃是與乘客分擔出行成本、節省費用罷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了,并非是以營利性質為目的,所以并不屬于營運車輛。
另一方面,當順風車實際發生車禍后,卻屢屢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在更多的案例中,法院也可能會認定之前以“家庭自用車”投保的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實際屬于“營運車輛”,卻又沒有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投保,從而判決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拓展資料】
沒有準運證,不足三年駕齡是不允許從事出租營運的。另外單就順風車而言各地區的政策也是有區別的。
《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目前法律角度上對順風車暫時沒有明確定義。有關順風車是否屬于營運性質一直是灰色地帶,保險公司多數傾向于以順風車屬于營運活動為理由拒絕承擔相關事故理賠責任。
從已有的案例當中,法院判決一般考慮以下因素,根據當事人當日接單次數、路線終點與其居住區域是否相近、收取費用等證據是否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而非營運行為。
私家車跑順風車出險保險公司賠嗎法律分析:順風車,非營運性質,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一般需要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不足的部分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順風車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現在對于運輸行業,有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了新上海跑順風車出險 的一種車叫順風車,那要是順風車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湖北省武 漢 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否定回答:“順風車”不屬于“互助合乘”,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不予賠付。
辦案法官認為,營運車輛按非營運車投保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賠償損失,但也建議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發新險種。
“順風車”路上爆了胎
涉案當事人是在國企上班的 宋 某。
2015年7月,宋某籌錢買了一輛二手車,花幾分鐘在網上注冊了“滴滴打車”司機用戶。
7月底,宋某把委托在4S店工作的朋友辦理該車保險手續,自己開著車上路了。
同年8月15日0時20分,宋某通過“滴滴出行”軟件的“順風車”平臺,與乘客陸某聯系并協 商 將陸某從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車軟件自動計算出的車費為10 元 。
當車行駛到團結大道仁和路地鐵口時,宋某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大坑,汽車一頭扎進坑中,導致前輪胎爆胎、安全氣囊打開,車頭嚴重毀損的事故。
經現場勘察,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滴滴平臺運營方迅速在后臺撤銷了關于司機宋某的所有注冊和交易信息。
據宋某回憶,截止本次事故發生前,其共通過滴滴平臺接單11筆,收取了10筆費用(發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費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軟件算出的費用支付車費給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機的戶頭上。
13萬維修費誰來出
宋某將該事故車輛拖運至4S店維修。2015年9月13日,4S店為該車出具維修估價單,預計維修費用為131005元。
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之后對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宋某車輛上的乘客陸某作了談話筆錄,確定了陸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過“滴滴打車”軟件上的“順風車”平臺叫了宋某的車,協商以10元的價格從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鐵口處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認為,宋某駕駛車輛從事營運,與保險申報情況不符,因此拒絕理賠。
2015年9月18日,因理賠遭拒,宋某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車商營銷服務部告上法庭,請求漢陽區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全部車輛維修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辦理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同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處為這部車購買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共計6015.29元,申報的汽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30日0時至2016年7月29日24時止。
宋某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中的“特別約定”項載明:“該車出險時,如為營業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p>
該保險單的“重要提示”項載明:“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超過48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
庭審中,宋某承認陸某所說事實,但其并未向陸某收取費用。
宋某同時認為,“滴滴打車”軟件只是提供一個合乘平臺,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車輛并非營運狀態。
此外,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購買保險后,保險單被朋友送到另外一個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發生后其才拿到保險單,所以對保單內容并不知情。
“營運”還是“合乘”
【法律解讀】
經審理,法院認為,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在訂立保險合同后提供的保險單雖為格式文本,但在保險單正本加粗字體“重要提示”項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說明,該項標注已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準,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對保險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如果宋某說的情況屬實,他自己沒有及時取回保險單,擱置自己的權利,應自負其責,由于宋某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向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提出變更保險條款的異議,應視為宋某已認可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提供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鞭k案法官說。
本案更為重要的爭議點在于,事故發生時,宋某的駕駛行為是“營運”還是“合乘”?
“我國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車輛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節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為?!鞭k案法官指出,但“滴滴打車”軟件是提供了一個供車輛所有人使用自有車輛載客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軟件平臺,由車輛所有人與乘客通過該軟件平臺聯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該軟件自動計算出行車費用,由乘客將乘車費用支付給車輛駕駛人,其本質是交易行為。
法院認為,本案宋某主張其使用“滴滴打車”軟件中的“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陸某,卻不能證實其確系“合乘”。
此外,宋某承認使用“滴滴打車”軟件的“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十余次,其行為明顯增加了涉案標的車的行駛風險。
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鞭k案法官指出。
2015年12月18日,漢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是想順路帶個人,并不是為了掙順風車的收入,不是營運行為。
經審理,武漢中院二審判決:宋某通過滴滴順風車平臺,以約定的10 元價格 搭載陸某的行為,存在以收取一定費用為目的,應屬營運行為;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今年3月18日,武漢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區分短途營運與營運車輛
2015年,浙江杭州等多地曝出新聞,“滴滴”、“優步”、“易道”等網絡叫車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和安全事故,網絡運營商往往讓乘客和司機自行解決糾紛,自擔風險,網絡平臺甚至明確表示自己只承擔信息服務的作用,乘客和司機的權益均難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監會向公眾發布風險提示:“如果是手機叫來的非營運車輛,一旦發生車禍,乘客和車主均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危險。”
營運車輛按非營運車投保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損失?
武漢中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劉陽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確實可以不賠償損失。
基于網絡叫車服務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現狀,劉陽認為,作為擁有龐大用戶的交通運輸的組織者,網絡叫車平臺不應當把安全營運的責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車主身上。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