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機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農機事故責任者,結合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推土機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作業、行駛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壓、翻車、落車、火災造成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發生的農機事故,均依照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事故。第五條 農機管理部門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農機事故的劃分標準,由省農機主管部門確定。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七條 農機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停止行駛、作業,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聽候處理。第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驗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第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造成農機事故的農機、物品、尸體以及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有關情況,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委托(聘請)國家法定的技術檢測、鑒定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條 當事人應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經過,不得隱瞞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一條 在追緝農機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農機管理人員有權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并應適當付給該車主使用費,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折價賠償。對肇事逃逸者,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追緝。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或者機械的所有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管理部門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管理部門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肇事農機、農機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農機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機的所有者,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管理部門決定存放的農機事故中死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要求殯葬服務單位和醫療單位停存尸體時,應出示死亡證明。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取搶救醫療費和尸體存放費用。第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事故死亡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尸體由農機管理部門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七條 農機管理人員在勘驗事故現場時應佩帶農機監理標志,并出示《農機事故現場勘察證》。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九條 農機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第二十條 完全由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他一方不負事故責任。
由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農機事故,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二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有條件報案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機事故、重大農機事故、較大農機事故和一般農機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
(一)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
(二)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農業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范化建設要求,配備必需的人員和事故勘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志、取像設備、現場標劃用具等裝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機事故的報告工作,將農機事故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第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農機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 報案和受理第十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機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農業機械作業或轉移,保護現場,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案;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具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在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后即行撤離現場。第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記錄下列內容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
(一)報案方式、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案的還應當記錄報案電話;
(二)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農業機械類型、號牌號碼、裝載物品等情況;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況。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現場報案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后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 經核查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范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不予立案,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農用拖拉機及其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他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行駛、作業或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失火等情況,造成人、畜傷亡或機、物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由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查處理。
鄉、鎮、農場農機安全檢查員應積極協助保護農機事故現場,配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第四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辦事。第五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聽候處理。
搶救受傷人員時需要移動人體、機具的,須標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過往車輛、農機的駕駛、操作人員和附近的其他人員,應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客觀反映事故情況的證言,檢舉、揭發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地點,勘驗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調查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機具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八條 各級醫院應積極搶救農機事故受傷人員。在治療完畢后,應在《農機事故驗傷通知單》上簽注診斷結論。受傷人員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殘疾程度的確認等,均以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結論為準,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九條 因農機事故而死亡者的尸體,經檢驗完畢后,限期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就地按規定處理。逾期不處理或無人認領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殯葬部門處理。第十條 對農機事故的責任方,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警告、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等處罰。
凡有肇事不報,謊報情況,畏責潛逃,破壞、偽造現場或毀滅證據等行為,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形式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責任方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負一定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二十;
(六)無責任的,不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生前受其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
(四)機具、財物損失費;
(五)經批準允許的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不超過三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第十四條 對農機事故的受傷人員在搶救時所需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暫時墊付,然后再按責任承擔、償付。第十五條 對農機事故的傷者醫療費的補償,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驗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所需費用。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的,須經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使用或增加護理人員,或拒不出院的,費用自理。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的殘者,在治療完畢后,應根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區別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確定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按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購置用具的所需費用計算。第十七條 對農機事故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應根據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資確定。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的,則按當地生活標準確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搶救、醫療、護理等費用的,按傷者標準計算。
河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發生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的各種農用拖拉機、農用動力機械以及與其配套的作業機械。使用農業機械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應本著有利于農業生產,方便農民群眾,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確保安全作業的原則,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關應嚴格執行國家農機監理的有關法規、規章。
農機監理人員進行農機牌證管理、考試考核、技術檢驗、安全檢查、糾正違章和處理事故時,必須依法辦事,并按規定佩帶標志,主動出示證件,接受群眾監督。第二章 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條 購置農業機械后,應在三個月以內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入戶手續,經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及行駛或準用證件后,方可使用。
農業機械轉賣、變更、報廢時,須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轉籍、過戶、注銷手續。第六條 農業機械應按技術規范搞好日常維修保養,技術狀態應符合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技術條件。
上道路行駛的農用拖拉機還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關應按照規定對農業機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技術檢驗。
對購置農業機械后到農機監理機關申請入戶、過戶的,應進行初次技術檢驗;從農業機械入戶,申領號牌次年起,應進行年度技術檢驗;農業機械因故封存、報?;虼笮藓?,需啟封復駛(使)的,應進行臨時技術檢驗。
農機監理機關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可以對農業機械進行臨時技術檢驗。第八條 需要改裝、改型的農業機械必須確保安全,并應向農機監理機關出具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農機監理機關應給予安全指導,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審批。第三章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管理第九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農機監理機關考試、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件,方可駕駛和操作。第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
(1)年滿十六周歲;
(2)身體健康狀況符合駕駛、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相應的駕駛、操作技術知識。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的法規、規章,按時參加技術審驗,執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檢查,接受安全宣傳教育。第十二條 駕駛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的行駛規則,參照國家和本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從事各項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爆炸、凍裂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人、畜傷亡或機械損毀,均為農機事故。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關負責處理農機事故。
發生農機事故時,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車(機)、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立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關。
農機監理機關接到農機事故報案后,應即派人趕赴現場處理。涉及到軍隊或外國人、華僑和臺灣、港、澳同胞的農機事故,農機監理機關應會同軍隊或外事部門參照本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農機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1)輕傷一至二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為小事故;
(2)重傷一至二人,或輕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為一般事故;
(3)死亡一至二人,或重傷三至十人,或輕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為大事故;
(4)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當事人應按違章情節及引起事故的后果承擔責任。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第十七條 因農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按所負責任大小,承擔一次性的損害賠償。農機監理機關應在查明原因,認定責任,確定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準確地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的處理。第三條 農業機械在鄉以下道路(不含鄉道)以及農村的其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他作業場所發生的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機械在鐵路道口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農機事故時,必須根據事實,分清責任,準確定性,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設立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的經過,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對農機事故車輛、機具、物品、尸體以及事故現場狀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需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駕駛、操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條 農機事故死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第三章 事故分類與責任認定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的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1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
(一)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違章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認定責任: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強行乘、爬、攀扶農業機械造成農機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負全部責任;
(三)學習駕駛、操作人員在教練員指導下違章行駛或者操作發生農機事故的,教練員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四)強迫駕駛、操作人員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強迫者負主要責任,駕駛、操作人員負次要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陜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幾種 :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