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后續事宜提供幫助和便利。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機械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鑒定的,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在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四川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構事故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機耕道上作業、行駛、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作傷亡或者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
前款所稱鄉村機耕道是指農村中不由交通部門負責養護并可通行農業機械的道路。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處理農機事故。其職責是:勘查、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五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分清責任,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和責任認定第六條 農機事故按其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事故的具體劃分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監理機關負責現場勘查、處理和責任認定。處理重大事故,市、地、州農機監理機關應派人參加,處理結果報省農機監理機關備案。特大事故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辦理。第七條 農機事故發和后,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關。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生產秩序。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關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可暫時扣留當事人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事故責任認定后立即歸還。扣留、歸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均應開具憑據。第十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或者農業機構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監理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依照事故責任確定費用承擔。農機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無法預付的,農機監理機關可暫時扣留其農機事故機械設備。第十一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受傷者,如實向農機監理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尸體經檢驗鑒定后,農機監理機關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尸體由農機監理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關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責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第三章 罰則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由縣級農機監理機關根據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或者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銷駕駛(操作)證。被吊銷駕駛(操作)證者,兩年內不得領取駕駛(操作)證。
(二)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或者一般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扣駕駛(操作)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輕微事故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可吊扣駕駛(操作)證三個月以內。
凡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銷或者吊扣三個月以上駕駛(操作)證的處罰決定,須征得市、地、州農機監理機關同意。農機監理機關應將吊扣、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情況按月送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準確地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第三條 農業機械在鄉以下道路(不含鄉道)以及農村的其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他作業場所發生的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機械在鐵路道口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農機事故時,必須根據事實,分清責任,準確定性,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設立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的經過,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對農機事故車輛、機具、物品、尸體以及事故現場狀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需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駕駛、操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條 農機事故死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第三章 事故分類與責任認定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的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類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 :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1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
(一)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違章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認定責任: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強行乘、爬、攀扶農業機械造成農機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負全部責任;
(三)學習駕駛、操作人員在教練員指導下違章行駛或者操作發生農機事故的,教練員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四)強迫駕駛、操作人員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強迫者負主要責任,駕駛、操作人員負次要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