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拖拉機包括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
聯合收割機包括輪式聯合收割機、履帶式聯合收割機。農機監理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應當按期辦結。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行駛證的樣式規格按照農業行業標準什么執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行駛證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式樣、規格按照農業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執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臨時行駛號牌、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和相關登記表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式樣、規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由農業部制定。
河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有關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核發牌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駕駛證,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檢查,處理違法行為和農機事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二章 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第五條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要臨時投入使用的,應當取得臨時牌證。第六條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交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
(二)來歷證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
(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第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從登記次年起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第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三)用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四)報廢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懸掛,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機掛車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行駛證應當隨機攜帶,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第十條 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二)拖拉機懸掛、牽引的配套機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掛車必須安裝制動裝置,掛車箱板不得擅自擴大、加高;
(三)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不得拖帶其他農機具;
(四)農業機械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在從事易燃作業時,必須安裝防火罩,配備滅火器材;
(五)不得違規載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設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員、超速、超負荷作業;
(六)不得具有影響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
(二)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三)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底盤號;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六)使用或者轉讓報廢的農業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