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農機事故賠償 交強險賠償 標準是什么?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 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 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護理費 、康復費、交通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2009年2月1日起,國內保險行業在全國范圍正式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機制”。有交強險的車輛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車損、各方都有責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賠”的,就可以適用這一理賠處理機制。此舉大大簡化了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車主在索賠時也無需往返奔波,省時又省力,無疑是一條 車險理賠 的“綠色通道”。 死亡 傷殘 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購買商業險的話建議購買商業三責險、 車損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三責險是對交強險的補充,車損險的話保障本車,車上人員險保本車上的人,不及免賠能在你負全部責任時全部賠償。 農機屬于機動車的范疇之內,在交強險的賠償條令當中對其做出了明確規定。車輛受損的情況以及人員的傷亡情況是 賠償金 計算的最為直觀的條件。在賠償的金額當中還應當包括醫藥費用、誤工費、營養費等項目。并且交強險也有著一定的賠償范圍與上限。
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2012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道路外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第三條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是本市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鄉、鎮、農場農機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協助保護農機事故現場,配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第四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辦事。第五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聽候處理。
搶救受傷人員時需要移動人體、機具的,須標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過往車輛、農機的駕駛、操作人員和附近的其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他人員,應當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客觀反映事故情況的證言,檢舉、揭發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可以依法扣押有關農業機械。第八條 各級醫院應當積極搶救農機事故受傷人員。受傷人員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殘疾程度的確認等,均以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結論為準,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要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檢驗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條 對農機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凡有肇事不報,謊報情況,畏責潛逃,破壞、偽造現場或毀滅證據等行為,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可以將本規定所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托其所屬的上海市農機安全監理所行使。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形式分為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6種。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損害賠償,由事故責任方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90%;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20%至40%;
(五)負一定責任的,承擔10%至20%;
(六)無責任的,不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的損害賠償,包括下列項目:
(一)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生前受其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
(四)機具、財物損失費;
(五)經批準允許的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者代理人(不超過3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第十四條 對農機事故的受傷人員在搶救時所需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可以暫時墊付,然后再按責任承擔、償付。第十五條 對農機事故的傷者醫療費的賠償,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驗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所需費用。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的,須經醫院證明。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使用或者增加護理人員,或者拒不出院的,費用自理。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的殘者,在治療完畢后,應當根據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區別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確定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按醫院證明購置用具的所需費用計算。第十七條 對農機事故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應當根據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資確定。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的,則按當地生活標準確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搶救、醫療、護理等費用的,按傷者標準計算。第十八條 對于因農機事故損壞的機具、物品,應當以就地修復為主,不能修復需要報廢的,由責任方折價賠償。
農機事故造成牲畜殘、亡的,由責任方折價賠償。
陜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保障事故當事人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根據《湖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從事各種生產作業活動時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或在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爆炸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農機事故。第三十一條農機事故等級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三十八條事故損害賠償費,由事故責任方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 負全部責任 的,承擔100%農機事故的賠償標準 ;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10%-40%;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費。從你說的情況,你可以 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