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北京市司法鑒定機構公告
根據《全國人大棠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我局對北京市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人及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了重新審核登記,編制了北京市《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現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
機構名稱: 北京首誠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法定代表人:郭巖 機構負責人:郭巖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銀閘胡同25號
電 話:010-65260156 郵 編:100006
業務范圍:法醫臨床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鄭恩濤 董杰昌 王恩普 郭巖 張明杰 李長海周維軍
機構名稱: 北京盛唐法醫學司法鑒定所
法定代表人:張舸 機構負責人:張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東街3號
電 話:010-68236290 郵 編:10003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楊玉璞 王寶義 郭紅濱 李天寶 胡志強 何新愛
機構名稱: 北京親緣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維國 機構負責人:馬旭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路12號
電 話:010-62179076 郵 編:100081
業務范圍:法醫物證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馬旭 劉慶 王毅 王琳 陳先麗 程捷
機構名稱:北京朝陽醫院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
法定代表人:王辰 機構負責人:劉敬忠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路8號
電 話:010-85231624 郵 編:100020
業務范圍:法醫物證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劉敬忠 肖白 呂月平
機構名稱: 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室內環境司法鑒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斌 機構負責人:張斌
住 所:北京市宣武區陶然亭路55號
電 話:010-63524189 郵 編:100054
業務范圍:微量物證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王棟 趙壽堂 胡玢 靳江紅 李孝寬 夏敏 李孝平郝利君 汪彤
機構名稱: 中國郵票博物館郵票鑒定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波 機構負責人:朱熠
住 所:北京市建國門內貢院6號D座
電 話:010-65185517 郵 編:100005
業務范圍:文書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朱熠 秦軍 朱彤 關鶴舞 王曉旻 劉玉璞
機構名稱: 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瑋 機構負責人:王鐵安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
電 話:010-88550799 郵 編:100740
業務范圍:聲像資料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李智 楊丹 李杰 王斌君 馮朝輝
機構名稱: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顯明 機構負責人:張方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
電 話:010-62229792 郵 編:100088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劉革新 肖承海 陳碧 王建強 陳大光 郭金霞 張鵬莉張方 張小寧 楊綠君 洪堅 王杏捷
機構名稱: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
法定代表人:孫東東 機構負責人:孫東東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北大校醫院對面
電 話:010-62751624 郵 編:100871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精神疾病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張若羽 唐宏宇 王向群 桂秋萍 于國 張文生 王岳韋立新 王新 劉瑞爽 李向紅 趙雷 李曉農 文載律孫東東 李曉霓
機構名稱: 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紀寶成 機構負責人:何家弘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賢進樓B區503室
電 話:010-62511268 郵 編:100872
業務范圍: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徐立根 劉曉丹 許明 周惠博 李學軍 劉保萍劉品新
機構名稱: 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錫烈 機構負責人:楊春松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新建宮門路15號
電 話:010-82693878 郵 編:100091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楊春松 許溥博 金怡珠 王智慧 涂光忠 沈亞中崔志剛 詹楚材 李緯東 翟建安 楊東明 莊洪勝楊文濤
機構名稱: 中天司法鑒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謝和平 機構負責人:謝和平
住 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嘉業大廈B座1302室
電 話:010-67671252 郵 編:100079
業務范圍: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文書司法鑒定
執業司法鑒定人:
賈明春 李長青 苑志勇 周淑敏 謝和平 白培元麻永昌 崔家貴
北京工傷鑒定中心地址在哪里?北京朝陽區的工傷鑒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陽區的勞動鑒定中心有相關辦理業務。
具體辦理如下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
(一)屬于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按《規定》第八條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屬于統計范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復;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其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于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九條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限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時限順延十五日。
第十條 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不能提交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二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企業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說明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因,提交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后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對符合工傷條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認定通知應當依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明確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和診斷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工傷職工個人頒發《工傷證》。
第十四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憑工傷認定通知,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勞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提出因工傷、職業病導致其他疾病或傷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交工傷、職業病診療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勞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的醫療專家組進行醫學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鑒定結論證明職工的其他疾病或者傷害與工傷、職業病有直接關聯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傷害;無直接關聯或者難以下結論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傷害。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企業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職工被借調、聘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勞務輸入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借調、聘用或勞務輸入出合同(協議)和相關證明材料,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提交職工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個體經濟組織向其工商注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企業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干企業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傷亡職工勞動關系所在企業向本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工傷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外省市工商注冊的企業在京發生工傷事故,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工傷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北京市工傷鑒定機構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一、 北京 市 工傷鑒定 機構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在參加完勞動能力鑒定面檢后三周左右持本人 身份證 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領取鑒定結論,也可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郵寄的方式書面送達鑒定結論。 二、做 工傷傷殘鑒定 的步驟是什么?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 職業病 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 證據 .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 職業病鑒定 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三、工傷鑒定到哪里去做? 勞動鑒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鑒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的職責范圍各有不同: (一)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 法規 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二)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 工傷 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四)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 退休 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鑒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肯定北京的工傷鑒定機構也是要根據工傷鑒定申請材料遞交時間的先后順序來展開相關的鑒定工作的,這里的60天也必須是在確認工傷鑒定機構已經受理了的情況下。所以,就算自己迫切的想要知道最終的鑒定結果,也要尊重工傷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工傷鑒定的結論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拿到手的。
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在哪?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的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由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是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判定傷、病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北京勞動鑒定機構 的技術性工作,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勞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