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2020年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如下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 1、 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 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住宿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5、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 扶養 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 精神損害 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傷殘賠償金每級68400元。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傷殘賠償金每級68400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例:10級68400元,9級是136800元,1級是684000元,精神損失費按照傷殘等級精神,每級5000元,例:10級5000元,1級50000元,死亡賠償標準等同一級傷殘。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最新)死亡2020年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一、醫療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注:計算誤工費的基數(誤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統計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②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③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注: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需要根據各地相關的法規來確定,具體的建議咨詢當地律師。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①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②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五、喪葬費的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個月六、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公式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扶養年限注:扶養年限:①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②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七、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八、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九、直接財產損失十、精神損害撫慰金十一、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賠償年限: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最新)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確定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了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的劃分應當確定賠償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不了解賠償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的相關規定導致賠償結果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的爭議。以下是最新版本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供大家參考。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根據上表所示的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傷殘需要等待傷者康復后再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最后根據傷殘鑒定結果賠償相應的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
1、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
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2、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應當賠償維修費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
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死亡最新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 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賠償金額 誤工收入(天/月/年)乘以誤工時間 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院天數 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4、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交通事故賠償2020年新規定 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乘以護理天數; 5、喪葬費。喪葬費賠償額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個月 ;6、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養年限。注:扶養年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7、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8、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乘以住宿時間 9、直接財產損失。 10、精神損害撫慰金 ;1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以賠償年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