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 車輛折舊費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一般在符合一定條件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提出的車輛折舊費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車輛的折舊費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損程度以及車輛本身的貶值率等因素有關,車輛被撞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就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損程度和車輛本身的貶值率決定。
所以,如果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權威部門申請技術鑒定,計算出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舊損失,再向事故發生地或責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責任方賠償折舊費,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會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車輛貶損費的賠償是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不過,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但是會經過慎重考量,嚴格把握。由于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對于車輛的貶損費標準的參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覺得以下的客觀條件不足以他們劇本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1、雖然理論上優不少觀點是認為車輛的貶值具有損失賠償性,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多的爭議,像維修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會存在溢價的情況等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
2、車輛的貶值賠償會加重到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了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對于社會的發展存在不利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
3、賠償車輛的貶值費需要先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確定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鑒定市場并不是很規范,鑒定機構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對鑒定結果做手腳,這樣就會導致案件實質上出現不公;
4、基本上每輛車都會存在貶值損失的情況,如果法院規定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了貶值損失,那么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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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我們現在生活中隨著開車的人越來越多,因此常常也會遇到車輛被撞問題,而如果是新車發生事故,車主也是非常心疼的,以下分析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1
關于車輛貶值費賠償的起訴打官司成功率在4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審理的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毀的,由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訴訟。不過前提是,車輛是新車,并且車輛被損壞得非常嚴重,那么法院才會依據車輛損壞承擔、使用年限及目前市場價值等多個角度來判定要不要賠償。
在新民法典中規定,如果車輛貶值損失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那么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的損害達到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了一定的程度:如果事故造成車輛在全面修復也不能完全修復到受損之前的狀態時,就可以向對方索要車輛貶值費的賠償。一般可以以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損作為判斷依據,如果這些受損了,則可以認為車輛損害達到了一定的程度。
2、存在未來交易的事實:車輛貶值則意味著車輛在未來交易時,其價格會降低,不過前提條件是車輛的交易是客觀存在的。如果要想起訴貶值損失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上述所說的損害達到一定的條件,還需要證明車輛損害的事實具有確定性。
車主必須證明車輛正在交易市場待售或者經交易協商后車輛正在運輸途中;車主正在計劃銷售車輛,且已與其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他人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若無法就此證明,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2
車輛貶損費應該由誰來承擔
車輛貶值損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賠。目前,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或者車損險條款都約定“車輛貶值損失屬于免責范圍”。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的很少。保險公司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中,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
但是,“車輛貶值費”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的《民法典》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恢復原狀”的一條,因此,這一條也是法官判決此類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文。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條款時,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則關于“貶值損失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賠付車輛貶值損失。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3
一、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后,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二、事故車輛貶值能獲賠嗎
1、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也都屬于賠償范圍。因此,肇事者應對您的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確定
關于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
車輛貶損費,法院會支持嗎? 應該在哪里鑒定?和車輛折舊費是一個概念嗎?法院會支持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但目前汽車貶損的鑒定還很不規范,汽車貶損費缺乏明確的鑒定標準和操作規范。
跟車輛折舊費不是一個概念,折舊是車輛投資回收的財務表現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更新車輛,以維持運輸再生產。車輛貶損費是車輛在事故中受損后經過修復,在外觀上達到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了“恢復原狀”的效果,但受損后在性能等方面肯定都會受到影響產生的費用。
根據《侵權責任法》中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擴展資料:
2012年7月,陳冬將自己的一輛價值70多萬元的汽車,送到一家位于雨花臺區的4S店保養。在他送去保養的第二天,4S店的員工將車開出店面測試,竟和一輛大客車發生碰撞,這輛本只是來“沒病防病”的車,瞬間成了“傷員”,直到2012年年底,他才將修好的車領回家。
后經認定,大客車承擔事故全責任。車是修好了,陳冬心里憋屈,這車買的時間也不算長,這車經歷了這么一場事故,價值估計也要貶低許多。于是,前段時間,他將4S店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在車子維修期間,他一直租車,這筆錢對方也要付。
庭審前,經陳冬申請,法院委托一家鑒定機構為這輛車的貶值損失做了評估,報告顯示,因這場事故,這輛車在修理后仍存在車輛貶值損失6萬多元。庭審中,4S店方面表示,由于客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陳冬車的貶值損失也應該由客車車主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既然陳冬已經將車子交給4S店保養,雙方就已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4S店沒有按期將車交給他,已構成違約,況且陳冬也確實有車輛貶值和其他損失,4S店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有關6萬多元的貶損費,法院表示認可,而陳冬因為車子在修而造成的租車費,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租車花費為兩萬多元。法院認為,是向客車車主還是向4S店索賠,是陳冬的訴訟權利。最終,法院一審判決,4S店一次性賠償陳冬的車輛貶損費和租車費,共計近9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車子保養時撞了 南京4S店判賠6萬多元"貶損費"
開車撞到別人的車,對方要 求賠償貶值費和誤工費,需要給 嗎?是否賠償誤工費一般從以下兩方面考慮:1、如果沒有人員傷亡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則不會產生誤工費。2、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法規定,除了運營車輛要賠份錢以外,其它車輛不賠償誤工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最高院關于車輛貶損費的規定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