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交通事故賠償再審多久宣判交通事故賠償再審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宣判。審理對裁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上訴案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上訴案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交通事故誤工費再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一、 交通事故誤工費 再審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誤工費再審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民法,誤工費用的賠償需要提供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 工資 表和 營業執照 副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內容包括受害人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職務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資。 1、 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如醫藥費,誤工費, 護理費 ,營養費等,但要根據情況,賠償的相關費用都需要對方對應的出示相關的證明。如果對方要求賠償誤工費,對方就得出具是否因住院減少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了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也是不賠償的。 2、對方只起訴我們,我們可以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由申請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3、買了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4、可以參加調解,只要在我們接受的范圍內,如果對方要求太高,就走 訴訟 程序,法院判多少給多少。 二、誤工費賠償的相關依據是什么? 誤工費證明 1、提供證明收入狀況的 證據 (一)《收入證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資表和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內容包括受害人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職務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資。 (二)《收入狀況證明》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內容包括從事的行業、工作所在地、工作內容,并提供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提供證明誤工時間的證據 (一)《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正常情況下,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內容包括即醫療機提出的建議休息時間、需要加強營養、需要專人護理的建議。 (二)《誤工證明》 所在的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誤工期 司法鑒定 書》 即關于誤工時間的司法鑒定文書。可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鑒定,憑鑒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誤工費用的內型案件當中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糾紛發生之后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當然有的人可能會對于 一審 的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甚至是再審,再審的法律依據自然是逃脫不了民法當中,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誤工的證明和誤工期限的司法鑒定等。
道路交通事故申請再審程序后可否暫停執行解答道路交通事故申請再審程序后一般是不可以暫停執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案件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后,要按判決的結果執行。再審并不會影響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能再訴嗎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認定不能再訴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只能復核。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內容有什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內容有什么? 為正確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 ,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 法規 、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 妨礙通行 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 交強險 ”)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合同 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 人身損害 ,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 訴訟時效期間 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 機動車交強險 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 訴訟 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 死亡賠償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 醫療費 、 喪葬費 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 證據 推翻的除外。 五、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綜上所述,就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 的所有內容,大家在受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可以以此為標準,對自己責任有一個清楚地認識,如果有不服的地方,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核。另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承擔的責任較大,所以大家出行還是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免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