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司法局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
能評傷殘等級。 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他建立勞動關系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4)其他。 三、工傷待遇。傷殘包括:⑴醫療費,⑵住院伙食補助費,⑶護理費,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重慶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⑺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⑻后續治療費,⑼殘疾輔助器具費,⑽交通費等。 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司法鑒定可以鑒定傷殘嗎?是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殘疾評估是指殘疾程度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評估。殘疾評估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殘疾、工傷事故殘疾、意外傷害殘疾、戰斗殘疾。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殘疾評估機構進行相應的殘疾評估。只要評估機構依法成立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具有評估資格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法院一般會接受。但是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如果對方申請重新評估,法院通常會允許。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必須委托相應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已申請并作出評估結論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對方有異議,有一定理由的,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但是,雙方不委托評估的,法院一般應當委托相應的評估機構在訴訟中進行評估。建議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評估。《司法程序鑒定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中心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司法鑒定中心傷殘鑒定標準是: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鑒定用途合法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中心都可以做哪些鑒定一、傷殘等級鑒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一般是在出院后10天到1個月內可回醫院復印病歷,由本人帶上病歷即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傷殘等級有10個,10級最輕,1級最重。有多處受傷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可鑒定多個等級。傷殘等級鑒定直接關系到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護理依賴等賠償費用。若涉及相關賠償項目,就需要作該項鑒定。
二、誤工期限鑒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醫療機構出具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證明確定或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來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三、護理期限鑒定 護理分為兩種,分別為住院期間護理和出院后的護理依賴。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的于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ga/t800-2008》之附錄b,護理依賴程度等級:a、完全護理依賴;b、大部分護理依賴;c、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依賴賠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護理依賴100%;b、大部分護理依賴80%;c、部分護理依賴50%。
四、續醫費鑒定 傷者出院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傷害若將再次入院治療,比如拆鋼板或支架,這就需要一筆費用,在無法計算后續治療的費用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做一個鑒定,以便在訴訟中一次性獲得合理的賠償。
五、財產損失鑒定 交通事故致財產損失是多種多樣的,包括車輛本身損失和被肇事車輛撞壞的其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他財產損失,比如房屋、圍墻、店鋪、家具等。如爭議雙方就財產損失具體金額難以確定,就有必要申請鑒定,以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賠償結果。
六、被扶養人勞動能力鑒定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司法鑒定中心可以做傷殘鑒定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七、輕重傷鑒定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鑒定:酒后和吸毒后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是否構成輕重傷直接關系到能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的劃分。
八、其他
機動車交通事故涉及的檢驗和鑒定還包括:尸體檢驗、成傷機制鑒定、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車輛定型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微量物質鑒定、物證鑒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