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共安全是指多數人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破壞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故意或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近年來公共安全的界定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公共安全的界定 ,隨著人流、物流、資金流的大規模暴漲,社會治安動態化的特征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110報警服務工作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在110報警服務實踐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譬如報警電話號碼過多不便記憶、三臺分設容易重復浪費、各自接警難以發揮整體效能等等,直接影響和制約公共安全的界定 了110報警服務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此,公安部提出,從2004年起,用三年時間,將全國市、縣級公安機關110、119、122“三臺合一”,以110為龍頭,建立一個集中統一、快速高效的應急指揮系統,實現統一指揮、快速反應。
建立集中統一、快速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是現代警務發展的必然要求。現代警務機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建立一個動態社會環境下有效控制違法犯罪的打控架構,做到以動制動,以快制快。而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堅持集中統一指揮,決不能政出多門,令出多頭,分散指揮。
建立集中統一、快速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符合我國的國情。110、119、122三臺分設,容易造成重復投入、重復建設,客觀上易導致人、財、物的浪費,使得本來就捉襟見肘的公安經費矛盾更加突出,這顯然不符合當前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實施“三臺合一”,有效整合各方面資源,集中力量建設110,不失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上乘之策。
建立集中統一、快速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是當前有效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客觀需要。突發公共事件主要是指那些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由于突發性使然,突發公共事件往往很難做到事前有效預防,這就要求必須做好事后應急處置,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突發公共事件給公眾生命財產帶來的嚴重損失。
作為政府應急機制建設中的重要一環,110在與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動,協調處理一些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緊急求助事務方面做了大量實踐,積累了不少經驗,也為建立應急機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目前,國內不少大中城市正在謀劃以110為依托,構建城市應急指揮處置機構。實行“三臺合一”,完善應急聯動體系,對于政府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更好地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動,無疑具有重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對于公眾來說,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起碼,當人們今后遇到火災、交通事故的時候,再也不用為打119、122還是110費心思了,這一點也凸現了對公眾的人文關懷。
公共安全包括哪些方面?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共衛生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公眾出行規律安全、避難者行為安全,人員疏散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場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線安全,惡意和非惡意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人身安全和人員疏散等。
公共場所是供大眾使用或服務大眾的活動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影劇院、學校、KTV、大型商場、超市、體育場館、公交車站、碼頭、候機大廳、大型集會、演出活動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公共場所由于人員眾多,一旦發生某些小的事故,就容易引起較大的危害,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
公共安全風險提示
交通運輸風險提示:
(1)保持安全車速。在公路上行駛,車速不要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要時刻保持安全車速,拒絕超速行駛。
(2)保持安全距離。駕車行駛時要時刻保持車輛縱向與橫向的安全距離,謹慎駕駛,避免交通傷害。
外出安全風險提示:
外出時,駕車或乘坐客車、火車、輪船等各類交通工具,不要攜帶汽油、柴油、酒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進站上車,不得在車內吸煙或使用明火。一旦發生火災,請用安全錘或堅硬的物品擊碎車窗玻璃有序逃生。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只的是什么啊目前刑法學界關于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內涵界定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各種觀點公共安全的界定 ,都狹于公共安全的界定 我國刑法關于危害公共安全具體罪名的立法精神。我國刑法規定的公共安全的內涵應當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重大生產安全,公共生活安寧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標準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和行為危害結果“不特定”或者“多數”的客觀可能性。這種判斷標準是行為無價和結果無價的相互結合。
誰知道公共安全的定義和意義。。。等?刑法中有妨害公共安全罪。而所謂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該罪的犯罪對象的不特定性。
刑法學界通說認為公共安全的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公共安全的界定 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但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對象的理解,學界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學者認為:其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另有學者則提倡:其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等。綜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學者們對于此問題的爭論的焦點最終還是落在了對犯罪對象的特定與不特定性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涉及的不特定性具有著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對象的不特定性。廣義的不特定性是指既包括狹義的不特定性,即對象的不特定性,又包含有危害結果的不特定性。這與通說中所闡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對象的不特定性具有相通之處。其概括起來為如下幾種情況:一、對不特定的對象造成危害結果。二、對特定的犯罪對象卻造成了超出了特定對象范圍的不特定的危害結果。因對不特定的犯罪對象實施的犯罪不可能產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故只存在有對不特定的犯罪對象造成不特定的危害結果。所謂的“不特定”,是相對于“特定”而言的。所謂的不特定的犯罪對象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自己所具體鎖定的犯罪對象,或者是對于犯罪對象在整體上處于是一種模糊或籠統的認識。例如,恐怖分子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對于所實施犯罪的對象并不要求有非常明確的目標,或者可以這樣說目標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象的不特定性并不是說這類犯罪沒有犯罪對象,因為任何一種的犯罪都具有侵犯某種的社會關系,既我們通常所說的犯罪客體,而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又有這非常緊密的聯系,行為人所侵犯的這種犯罪客體正是通過對犯罪對象實施了一定的行為所體現出來,所以稱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直接載體。所謂的對特定的犯罪對象造成了不特定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是明確的,但是實際造成的結果已經超出行為人的原本意圖或者是行為人的本來意愿,其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公共安全的界定 ,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界定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共安全的界定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