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刑法124條,其罪名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是否構成本罪,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
一、首先要把握本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把握本罪與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2、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于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3、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往往會使用一些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只、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倘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不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訊公共安全的,則就應認定為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釋義]
本罪是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危險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
37號)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指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對此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社會上發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還會變換新手法,出現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羅列出來。本條在明確列舉放火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規定,有利于運用刑法武器同各種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爭,保衛社會公共安全。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1)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范圍。也就是說,本法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無所不包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某甲為報復社會,故意駕車沖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駕車撞人的危險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相當,因此,行為人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在客觀上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危險方法的程度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中毒傷亡等嚴重后果的,如出售霉變、生蟲的糕點等,就不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方法相當或相類似,所以不能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止單位、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別是在公共場所私設電網,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出于對現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如姚某對領導、工作不滿,駕駛出租車在大街上沖撞行人,致多人傷亡。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個別不法醫務人員,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于不顧,采取以支付壞血、病毒血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斷發生。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報復社會的目的和動機,實施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險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是出于報復社會或尋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動機、向人群開槍射擊。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如為報復泄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群沖撞,為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于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共安全事故如何定義公共安全事故是指突然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緊急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突發事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界定 的構成要素:突然爆發、難以預料、必然原因、嚴重后果、需緊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