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一、總則
(一)本規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的涉及外國、外國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處理涉外案件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必須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維護我國國家、法人、公民及外國國家、法人、公民在華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律手續完備。
(三)處理涉外案件,在對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嚴格履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當國內法或者我內部規定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各主管部門不應當以國內法或者內部規定為由拒絕履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
(四)處理涉外案件,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征求意見和通報情況等制度。
(五)對應當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涉外案件,必須按規定和分工及時通知。
(六)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按對等互惠原則辦理。二、關于涉外案件的內部通報問題
(一)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他主管機關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以及對外表態口徑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1.對外國人實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審查、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扣留護照、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的案件;
2.外國船舶因在我國內水或領海損毀或擱淺,發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違法或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被我主管部門扣留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案件;
3.外國漁船在我管轄水域違法捕撈,發生碰撞或海事糾紛,被我授權執法部門扣留的案件;
4.外國船舶因經濟糾紛被我法院扣留、拍賣的案件;
5.外國人在華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國人在華民事和經濟糾紛的案件;
7.其他認為應當通報的案件。
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在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報外交部。案件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了結后,也應當盡快向外交部通報結果。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國政府已向我駐外使、領館提出交涉或已引起國內外新聞界關注的涉外案件,在案件受理、辦理、審理過程中,以及在判決公布前,中央一級主管部門經商外交部后,應當單位或者會同外交部聯名將案件進展情況、對外表態口徑等及時通報我駐外使、領館,并答復有關文電。三、關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問題
(一)凡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條約的,按條約的規定辦理;未與我簽訂雙邊領事條約,但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按照《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辦理;未與我國簽訂領事條約,也未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但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可按互惠和對等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辦理。
在外國駐華領事館領區內發生的涉外案件,應通知有關外國駐該地區的領事館;在外國領事館領區外發生的涉外案件應通知有關外國駐華大使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但未設使、領館的國家,可通知其代管國家駐華使、領館。無代管國家或代管國家不明的,可不通知。當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要求。
(二)通知內容
外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當事人違章違法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據,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固定的通知格式。
(三)通知時限
雙邊領事條約明確規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應當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如無雙邊領事條約規定,也應當根據或者參照《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國際慣例盡快通知,不應超過七天。
(四)通知機關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外國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審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決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外國人執行逮捕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人民法院對外國人依法做出司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外國人作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決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依照本規定應予通報并決定開庭審理的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日期確定后,應即報告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在開庭七日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2.外國船舶因在我國內水或領海損毀、擱淺或發生重大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各港務監督局應立即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由該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館。
3.外國船舶在我國內水或領海走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被我海關、公安機關扣留,有關海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逐級上報海關總署和公安部,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海關或者公安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4.外國漁船在我管轄水域違法捕撈,被我授權執法部門扣留,由公安邊防部門監護,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關情況應立即上報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由該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館。
5.外國船舶因經濟糾紛被我海事法院扣留、拍賣的,由海事法院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如船籍國與我有外交關系,不論是否訂有雙邊領事條約,均應通知。
6.外國人在華正常死亡,由接待或者聘用單位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如死者在華無接待或者聘用單位,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通知。
外國人在華非正常死亡,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在羈押期間或者案件審理中死亡,分別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人民檢察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在監獄服刑期間死亡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通知。
外國人在災難性事故(包括陸上交通事故,空、海難事故)中死亡的,由當事部門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予以協助。
7.在對無有效證件證實死者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審查、拘留、逮捕的人犯的國籍,或者其主要證件存在明顯偽造、變造疑點的情況下,我主管機關可以通過查詢的方式通告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死亡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審查、拘留、逮捕的,按雙邊條約規定辦理。如無雙邊條約規定的,也可考慮通過邊防會晤的方式通知有關國家。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是什么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了: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法律依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一)本規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及外國、外國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如何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涉外治安管理案件這個就要溝通 當地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的法律部門。達成一致后 讓當地涉外敏感治安案件 的法律部門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