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所謂法律援助主要指的就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來促進與規范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為了符合法律援助相關條件的公民,去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詢、代理或者刑事方面的辯護等無償的相關法律服務。
法律分析
其實有關法律援助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所設立的,免費給那些不能負擔官司費用的公民去打官司。為了去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是通過國家的撥款所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是經濟困難沒有能力去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須要有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一些特定人員,就比如刑事案件當中可能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與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等相關人員去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法律服務機構。 國家撥款所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是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一群弱勢群體及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要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一些特定人員去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相應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哪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法律援助 :1、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5、公證證明。6、其法律援助 他形式法律援助 的法律服務。
【法律分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法律援助 ,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法律援助 ,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核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規定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法律援助 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的律師法律援助 ,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或者其法律援助 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