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后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偷渡人員在境外務工身亡怎樣進行賠償?本文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對目前勞務外派發生的在境外工傷事故賠償問題作一分析。
當前勞務外派的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即
一、企業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訂立外派勞務合同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把職工外派到自己在國外設立的子公司或自己在國外承包項目的項目公司進行勞動,工資仍由國內企業進行發放。
這種勞務外派情形,外派企業與被外派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主要受《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管理。但是勞動者工作期間受傷是否適用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要具體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于企業外派本單位職工到境外工作,職工在境外發生工傷的,要看該職工是否參加了境外當地的工傷保險,即:
如果外派職工依照境外工作地的法律法規參加了當地工傷保險,則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因此,若被外派職工的國內工傷保險關系已經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如職工在境外發生工傷,應當由境外的實際用工單位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進行賠付,國內外派單位無需承擔賠付責任。
如果外派職工未參加境外當地的工傷保險,則其國內的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也就是說被外派職工在境外發生工傷,因境外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認定及工傷賠付事宜仍應當按照國內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資質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者簽訂《外派勞務服務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務合同)并收取中介費,然后將該勞務者外派到國外單位進行工作。
此種情況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被外派勞動者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依照《外派勞務服務合同》的約定將勞動者派往國外雇主處工作,被外派勞動者則依《外派勞務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外派企業支付服務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種情形屬于居間服務性質,他們之間爭議應按照《合同法》以及《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被外派勞務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當然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著嚴格的限制,只有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才可以從事對外勞務輸出。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實踐中,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從事勞務外派經營屬于違法行為,其與勞務者簽訂的外派服務合同無效,應退還服務費和賠償被外派者遭受的損失。
即使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向國外外派勞動者也有嚴格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安排勞務人員接受赴國外工作所需的職業技能、安全防范知識、外語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知識的培訓;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國外雇主約定由國外雇主為勞務人員購買的除外。
如果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雇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
勞動部門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工傷怎么界定,在外派期間非工作時間死亡應該怎么界定呢,能不能賠償1、外派勞務人員工傷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責任的。在外派期間非工作時間死亡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認定為工傷的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按工傷處理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未認定為工傷的,支付非因死亡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被派到國外務工期間因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個是勞動部的答復函。最起碼也是工傷對待。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 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20615 【實施日期】 19920615
對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同意你們 的意見,即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 如下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 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 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 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 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 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 適當照顧。
非常的無助!!!請求法律援助!!!!急急急!!!首先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他還是孩子的母親,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他的公公婆婆沒有權利不讓他見自己的孩子,通過訴訟可以主張孩子還是由她監護撫養。
其次,對于100萬的賠償款,屬于她丈夫的遺產,根據在國外務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 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她和公公婆婆還有孩子平分那筆錢。對于她原來的處分行為,因為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時,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沒有留下書面的證據,還是可以要求的(況且,繼承開始后是她領取的這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