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職工因工死亡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哪些補償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喪葬費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的標準發給。
2.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選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逮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
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該補償多少工資單位應該補償 工資 的具體數額要根據當地規定。1、如廣東省職工因病死亡的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 撫恤金 。2、其中喪葬補助費的標準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3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政府職工死亡補償 :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 退休 人員3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 社會保險 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