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我國法律關于工傷九級賠償標準: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9級賠償標準明細工傷九級賠償標準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1、賠償員工的醫療費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單據和保險規定的藥品來賠付;2、賠償伙食補助費;3、賠償員工到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用;4、賠償員工后續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5、工傷導致員工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賠償生活護理費;6、工傷導致員工殘疾的,要賠償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工傷九級為員工九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9級傷殘賠償標準九級傷殘賠償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還應享受一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工傷九級傷殘賠償多少錢1、醫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70%。(單位支付)
3、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單位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資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內揚州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月。(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支付)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江蘇省九級工傷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本人8個月工資。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江蘇省九級工傷賠償標準是1年1個月當地平均工資0.4個月。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周歲以下12個月,20-30周歲 10個月,30-40周歲8個月, 40-50周歲6個月,50-55周歲4個月,55-60周歲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