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21653元、最低為24330.6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以上三項合計:最低賠償額為59088.6元、最高賠償額為156411元。2021年北京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內容有:1,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上年度城市(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0.1。2,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他醫用費用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4,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5,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365日)×誤工天數6,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7,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北京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0222021北京工傷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的過程中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如果受害者的身體還沒有康復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確實是需要繼續進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是鑒定結論將必要的費用進行確定,可以和已經確定的醫療費用一起給予賠償。員工工傷賠償標準主要有以下內容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具體的補償標準也不同。北京市工傷十級賠償標準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6個月,由社保機構進行支付。賠償基數是2551元乘上6個月為15306元。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是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乘上2551元等于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個月乘2551元等于2551元。
拓展資料: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北京工傷賠償標準》
第一條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北京市10級工傷賠償標準2016年北京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是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
2016年北京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但最高為121653元、最低為24330.6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十級3個月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即17379元。
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北京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十級3個月,即17379元。
以上三項合計:最低賠償額為59088.6元、最高賠償額為156411元。
2016年北京市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