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如果是勞動關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突發自身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亡后,享受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在75萬左右,工亡職工的被撫養人結合自身情況按月或一次性領取遺屬撫恤金。
上班時間突發腦出血,用人單位有責任賠償嗎?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的腦溢血,但因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可以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而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援助或資助。
2020年職工因公死亡的具體賠償標準為:1、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配偶每月40%,其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班期間由于高血壓而導致腦溢血,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嗎?上班期間由于高血壓而導致腦溢血,用人單位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職工只是正常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屬于員工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的自身原因,正常按照職工治療保險報銷即可,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醫療保險的話公司需要承擔資料保險報銷的那一部分。
法律分析
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最終導致的后果不同,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主要看后果如何,分以下兩種情況。1、職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搶救治愈的,該職工僅僅是正常上班,公司沒有安排加班等情況的,因為腦溢血一般屬于員工自身疾病,不屬于事故傷害,職工出院后報職工醫療保險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職工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報銷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2、職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這里也分兩種情況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1)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人力資源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送醫院搶救48小時后死亡的,這種情況正常情況下不能認定工傷,如果公司有過錯,可以要求公司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朋友的爸爸有高血壓,在工作的時間突發腦梗,現在在住院,請問下這可以算工傷么?知道的麻煩告訴下,謝謝不算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因為腦梗不是職業病或工作傷害。
一、工傷概念
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二、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具體工傷賠償事項: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我媽媽在敬老院突發高血壓死亡是不是工傷,怎么賠償沒到女職工50歲退休年齡。而且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可以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
認定后工傷保險支付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應當認定為工傷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有高血壓病史2年,能算工傷嗎?怎么處理,怎么走程序?工傷認定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無論之前是否有病史都應該屬于突發疾病,但是在認定工傷和認定視同工傷的條款中,只有《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第一款涉及到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的情況;
突發疾病只有當時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48小時是以送達醫院時間為起始點;
如果職工未死亡或者超過搶救48小時死亡都不能認定工傷。
如果職工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則可以認定屬于視同工傷;
申請工傷程序為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30天內申報工傷,用人單位未申報個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報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工亡):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救治病歷材料復印件、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死亡證明等其高血壓工傷賠償標準 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