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三期鑒定賠償能賠多少需要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來計算。
交通事故是經常發生的一類安全事故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會有三個特殊的期限,分別是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在這個期限內是有相應賠償的。
1、誤工期限的賠償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
誤工費用一般是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的時間和誤工期間應取得的收入計算。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
2、護理期限的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治療期限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用是依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況和護理人員的人數、護理的期限綜合確定的。
3、營養期限的賠償:
交通事受害人營養費用要依據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綜合確定的。
通過上文的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三期的賠償,是要依據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的,具體的標準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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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三期賠償標準是指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所作的費用賠償標準。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作出鑒定,并作為賠償的標準。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鑒定時,應當同時提出“三期鑒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有了法醫出具的“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法律分析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三級傷殘評定標準:不能完全獨立生活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交通事故三期鑒定標準法律分析:三期鑒定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的含義:交通事故三期鑒定是指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的鑒定。有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了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期鑒定”結論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鑒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傷殘鑒定三期賠償標準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